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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北市烈山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添加时间: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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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淮北市烈山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专家技术审查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由淮北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本项目拟建于淮北市烈山区梧桐南路与五宋路交口东南侧。拟建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为2万m³/d;本项目建设独立的厂区管网系统,市政污水由厂区西侧(梧桐路)市政管网接入,新增1个独立的排污口,位于厂区北侧约80m处,处理后的尾水经濉符大沟进入闸河,然后汇入萧濉新河,最终汇入洪泽湖。待淮北国安电力有限公司二期扩建2×660MW机组项目建成后,项目出水供应给淮北国安电力有限公司二期扩建2×660MW机组项目作为生产用中水,剩余部分外排。本项目建设内容仅包括污水处理厂建设,市政污水管网、中水回用管网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总投资15000万元,环保投资9064.56万元。

二、该工程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工程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间水污染源主要来自生活污水、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冲洗废水、泥浆废水、基坑排水等。施工期产生的施工车辆以及机械设备的清洗废水、泥浆废水、基坑排水等施工中所排放的各类废水,经隔油沉淀池沉淀后,作为车辆清洗、场地抑尘使用,废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质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中建筑施工杂用水水质标准;施工人员生活废水经化粪池收集,定期清掏做农肥。

运营期产生的污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厂系统处理,处理达标后外排。

2.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废气主要来自开挖、运输、土石方堆放产生的扬尘、施工机械排放的废气等。施工扬尘通过加强对施工现场可能产生扬尘的每个环节的严格管理,严格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关于施工扬尘治理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大气扬尘防治措施降低扬尘排放;施工机械燃油废气,通过施工机械车辆定期保养维修等措施降低废气排放。

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废水处理时产生的氨、硫化氢等恶臭气体,粗格栅及污水提升泵房、细格栅、曝气沉砂池、初沉池、AAO预缺氧、厌氧、缺氧池等产臭构建筑物全部加盖密封的,设置臭气收集风管,经臭气收集风管将臭气送至生物除臭设备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表2排放标准。

3.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噪声影响的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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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禁夜间(22:00~次日6:00)施工;若因工艺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3日内报请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并向施工场地周围的居民或单位发布公告;施工须选用低噪设备,专人负责保养维护;建设单位应在各场界设置高围挡,同时车辆出入现场时须执行低速、禁鸣等措施用以降低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中标准。

运营期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区标准。

4.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润滑油、废含油抹布手套、化验室废液、危险化学品废包装、在线监测废液;一般固废为格栅渣、沉砂、污泥,以及生活垃圾等。污泥交由淮北海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处置,栅渣、沉砂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润滑油、废含油抹布手套、化验室废液、危险化学品废包装、在线监测废液等危险废物,在危废暂存间临时贮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相关要求。

5.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生态影响防治措施:

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效避免水土流失及对水生生态环境的破坏。对建设中占用的临时占地,要强调边施工边恢复的原则,实现绿化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达标验收使用。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且须取得排污许可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请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宋疃镇环保站负责本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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