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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一污水处理厂井下检修设备致1人失联!
2019年7月18日下午3时多,新吴区菱湖大道上的一家污水处理厂内,一名员工下窨井处理故障时失踪,人至今未找到。
据处理厂的员工讲,该窨井下方通往大运河。事故现场是一个口径约9平方米,深3米的总出水采样点,上方是地下口,下面则是一条宽2米的地下河。据员工介绍,水流向的另一边是京杭大运河,距离约3公里,中途及终点处并没有阻挡物。该总出水采样点非由污水处理厂管理,而是由第三方检测公司维保,疑似掉落窨井的人员也是第三方检测公司的员工。
当天9时左右,民警、急救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先后到场,但是由于窨井较深,内部又狭小,救援工作进行得很困难。当天晚上10时30分左右,失踪的人员仍未找到,救援人员暂时收队离开。
从现场监控画面来看,当天下午3点前,该男子出现在事发的窨井边,在上方进行了几番观察,并使用手机与人进行了联系后,下午3时08分,该男子打开窨井旁的护栏沿着梯子爬下窨井,之后便再也没有见到该男子的身影。
据男子的同事讲,失踪的男子是负责设备的。当天下午,该窨井处的仪器显示的数据出现了问题,于是便通知该男子过来查看并处理,当时的时间为下午2时40分左右。
据了解,该男子的年纪不到30岁,来到公司工作的时间也不长。前天下午下班的时间时,同事发现失踪的男子仍未回来,而他前去处理的问题也依然没有恢复,于是立即电话与其联系,但是电话无人接听。
男子的同事随即前往出事的地点查看,发现男子的维修工具、手机均在现场,但是人已经不见了踪影。几番寻找无果后,立即报警求助。
事故具体情况仍在调查中。
污水处理厂井下及地下构筑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每次看到这种新闻就让人唏嘘,违章作业,不仅仅是违反章程,最后失去的可能是自己的生命!
现在的环保公司以为自己不是生产性企业,对安全规章制度根本就不屑一顾!殊不知安全根本不分行业的!员工的安全时刻与企业密切相关的,尤其是那些施工、运营、监测型的环保公司,必须加强安全知识普及,保证安全防护用品的供应,企业为安全省的每一分钱,员工失去的可能就是全部!
1、下井作业时必须有班长或安全员在场全程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指定现场安全责任人,指定2人以上的监护人。
2、下井作业前必须打开井盖自然通风20分钟以上。
3、下井作业应满足井下氧气含量不低于18%的标准。
4、下井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措施检查,必须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佩戴好手套、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隔离呼吸面具,方可下井作业,并做好下井作业记录,下井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5、下井后,工具、配件必须使用工具袋吊接,严禁抛扔。作业井周围一米范围内不得有石块、砖头等有可能造成打击伤害的物体。
6、井下作业如需时间较长,应轮流下井,如井下作业人员有头晕、腿软、憋气、恶心等不适感,必须立即上井休息。
7、井下作业严禁烟火,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作业,如需动火作业且具备动火条件时,必须使用通风设备,同时配备消防器材,并开具动火许可证,方可下井作业。
8、井下使用所有的电器设备必须是防爆型。
9、井下操作时,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精力集中,不得从事其他作业,保持与井下作业人员联系,注意观察、辨别井下作业人员的状态,及时发现问题,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10、发生作业险情,应立即抢救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救护,同时通知上级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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