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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市双廊镇的21家客栈,因购买同一公司的污水处理设备未支付尾款,于近期被告上法庭,大理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定这21家客栈全部败诉。
这些客栈的负责人称,洱海保护是大理市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年,他们购买这些污水处理设备,正是为了响应政府保护洱海政策。未料政策突变,致使这批设备未能正常使用。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客栈拒绝支付尾款的焦点在于“污水处理检测报告”是否合格这一问题。但厂家认为,因洱海保护政策变化快,一些客栈在未营业的情况下才不愿支付尾款。
【背景】
政府要求全面安装污水处理设备
2016年10月,大理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洱海流域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要求大理市洱海流域范围内的餐饮、住宿、娱乐、洗车等服务业均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办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经营户,须自建污水处理设备。
双廊镇政府亦于2016年12月26日向各经营户发放《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对经营户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及时间作出详细说明。通知称,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客栈餐饮也必须安装污水处理设备,设备出水许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02)一级A标准,未安装者将于2017年1月21日停业。
大理市沿湖各镇的官方文章显示,从2016年10月起,客栈餐饮整治会议在环湖各乡镇密集召开,村镇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要求限期安装污水处理设备范围逐渐扩大。
双廊一角
双廊的客栈老板仍记得,污水设备商的小广告一时间贴满了双廊镇的大街小巷,一些经营户因担心会被强制停业,甚至有排队签合同的现象,一些客栈因迟迟等不到供应商上门,最终不得不选择其他公司。同时,厂商之间竞争激烈,不同厂商的设备价格悬殊,且价格一降再降,日处理能力5吨的污水处理设备,价格从5万元/套最终跌至2.8万元/套。
2017年1月21日,在大理市多个乡镇,部分证件不齐的客栈被强制停业。2017年3月9日,双廊镇下发《关于再次督促服务业经营户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通知》,要求洱海流域内各经营户于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投入使用,2017年4月1仍未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的经营户,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关停并处罚。
据双廊镇政府此前文章介绍,在环洱海区域,双廊是民宿业最早发展起来的区域,当地环保设施的建设也在逐步升级。2012年至2014年,双廊镇建成投入一个日处理能力达1700立方的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及外挂截污官网等。2015年,双廊启动实施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工程,双廊镇的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到每日2800立方。
尽管如此,每逢旅游旺季,这些设施仍不能满足排污要求。双廊镇的客栈老板们称,此前双廊镇必须调用消防车,将无法处理的污水运送至附近的上关、挖色等镇处理。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与双廊镇隔海相望的喜洲镇同样面临污水处理能力有限的问题,该镇让沿湖地区管网未覆盖客栈餐饮于2016年6月起率先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喜洲镇政府通告显示,这些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水应该达到-2002《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
【合同】
设备排污需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正是在“抢救洱海”的大背景下,云南格普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格普公司)来到了双廊。
工商资料显示,格普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注册资本678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污水处理专用设备、二次供水及供水系统配件器材销售、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等。公司法人高爱春介绍,其公司业务遍及程海湖、洱海等湖泊沿岸。据格普公司微信公众号文章,该公司在洱海流域安装了260套污水处理设备。
签订于2017年3月12日、编号为G-036A+《污水处理设备购销合同》,是甲方格普公司与乙方双廊静南别院客栈,就一台处理能力5吨、污水处理方式为MBR+微生物的地上式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购销作出的约定。
这台设备的价格为4万元。合同要求,甲方提供的设备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02一级A标排放标准。甲方保证在核定签订之日起的18个月质保期内,每两个月现场检查一次。设备安装后20天左右进行验收,若水质不达标准,甲方有权进行整改。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则包括:乙方需规范进行设备操作,因乙方操作不当、提供的日污水排放量大于5吨等原因,引发设备故障及水质不达标准,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
静南别院客栈的污水处理设备
大理市客栈协会双廊分会相关负责人称,2017年进入双廊销售污水处理设备的公司多达27家,协会为防治“上当受骗”,根据资质等条件对这些供应商进行筛选,成立仅数月的格普公司,并未在筛选后被推荐的7家公司内。
据该协会统计,全镇共计购买安装污水处理设备500套,购买格普公司产品的客栈,主要集中在双廊镇大建旁村,数量接近50套,每套价格为4万元~6万元,“这些合同基本一样,但核心都是处理后的出水,要符合政府政策要求的达到国家一级A标。”
但政策之后又发生了变化。2017年3月31日,大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开展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餐饮客栈服务业专项整治的通告,要求发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核心区餐馆客栈一律自行暂停营业接受核查。“4月10日起双廊客栈全部停业,之后一周内,因为镇上餐馆全部停业,几乎所有污水处理设备商撤出了双廊。”大理市客栈协会双廊分会相关负责人称。
此次涉诉的一家客栈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停业两月后,其准备协商设备和尾款如何处理,但多次拨打合同上的联系电话,对方始终未接听。
【焦点】
对检测合格存疑,还是不满为政策变化买单?
2018年5月,双廊镇环湖截污工程完工,这意味着双廊的生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无需再经过污水处理设备,可直接排在新建的污水管网。
短时间内安装在双廊的污水处理设备由此变成了摆设。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静南别院客栈的污水处理设备安装在户外,处于两栋房屋之间,系金属外装立体结构,“当时一天就装好了,从安装到现在,就没有真正使用过,变成了一堆废铜烂铁。”静南别院客栈员工罗明兰说。
静南别院客栈的污水处理设备
多名客栈老板称,他们处理这些设备的方式是“几万元买进来,几十块钱当废物卖掉。”他们认为,双廊作为云南省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和“沧海风光第一镇”,这些外形粗糙普通的污水处理设备,对当地风光造成视觉污染。
大理市客栈协会双廊分会称,除格普公司外,其他供应商并未通过司法途径追要尾款。但去年11月起,双廊先后一共有21家客栈,因未支付设备尾款被格普公司告上法庭,21家客栈全部败诉。格普公司法人高爱春称,其公司经营困难,这些年生意并不好做。
据静南别院客栈与格普公司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当日,静南别院客栈需支付合同总款的30%作为定金,到货时支付合同款的40%,设备水质处理达到一级A标排放标准并出具检验报告后,静南别院客栈须于二日内支付合同总款的25%,余下5%作为质保金,于2018年3月13日前支付。但静南别院客栈称,客栈从未见过检测报告,格普公司的人也一直无法联系,“突然我们就成了被告”。
判决书
2020年5月7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就双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2020年8月5日,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静南别院客栈败诉。
赵一海是多家客栈的诉讼代理人,其称,法庭辩论阶段,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设备的污水处理检测报告是否合格,“很多被告在庭审之前没见过检测报告,而庭审中看到的检测报告,也显示只检测了7项。”
而据-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的基本控制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氮、氨氮、总磷、色度、PH值等12项。
但双廊的一些客栈负责人也承认,当时他们为了营业购买了污水处理设备,但这些设备实际上并未使用,“我们这是在为政策变化买单,心理上并不好受。”
【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交付的标的物质量符合规定
双廊山居海景度假别院是被告之一,该客栈的水质检测报告显示,云南尘清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检测的7项指标是: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油、色度、悬浮物。
格普公司法人高爱春说,公司安装在其他地方的一些设备目前仍在使用,“我们的设备没有问题,它建好后,关键是要做好后期的运营和维护,作为厂商,我们也希望他们能把设备用起来。”
高爱春说,因洱海保护政策变化快,一些客栈在未营业的情况下不愿支付尾款,其中一些客栈好说话,认为大家都是“受害者”,在各退一步的情况下容易达成和解,“一些客栈说经营困难,只给了几千元,我们也特别客气地算了。但有的客栈故意抱团,态度粗暴,而且抱团出头,对此我们不得不走法律程序。”
高爱春还表示,其公司设备价格便宜,但质量有保证,之所以便宜是因为售卖时有“团购”性质。但是,一些客栈为了省电,致使调节好了设备无法正常运行。
至于对“水质检测报告”的争议,高爱春说,客栈的污水属于一般污染物,不像化工厂的生产用水,所以其检测的几项指标,均依据洱海保护特性进行,“不是我们故意这样检测,其他公司也是按照这个模式在做。”高爱春进一步表示,检测做的是常规项,这几项达标,其他关联项也没问题。
对此,客栈方代表赵一海认为,合同上写明设备须达到国家一级A标,那就应按合同执行,不存在任何“地方标准”。
但对于这个问题,大理市人民法院认为,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本案中,被告作为买受人,既未及时履行标的物检验义务,也未在质量保证期内通知原告标的物存在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故应视为原告交付的标的物质量符合规定。因此,被告以原告提供的污水处理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予以抗辩,大理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客栈老板们均为非专业人士,验收设备是否合格的唯一依据就是水质检测报告。”赵一海表示,大部分客栈直到庭审时才看到自己设备的水质检测报告,根本无法在质保期内提出异议。
判决书
21家败诉的客栈,目前有18家提交上诉状。在上诉状中,静南别院客栈认为,一审判决书中的“检测结果均符合标准”违背事实,被上诉人提供的检测报告存在严重漏检。
赵一海则指出,被上诉人从未与本案被告沟通交接现场取样事宜,也未提供现场取样的照片视频并经上诉人认可,故不知道送检水样从何而来,“他们完全可以拿一瓶,例如品牌矿泉水等去送检。”
红星新闻记者 刘木木 发自云南大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