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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们收到您发来的e-mail,信中提到核废料与辐射污染的处理技术的有关问题。感谢您对放射性污染物安全处理问题的关注。对于您来信中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1.对于此项技术,国家是否会支持这项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条中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可见,国家是支持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的。国家核安全局在放射性废物安全方面的授权是“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防护工作。”具体到某项技术是否支持,建议查找其他部门(科技部、能源局、科工局等)发布的有关支持放射性污染技术开发的项目指南,了解情况、进行项目申请。
“2.核废料与辐射污染物的处理是否有国家相应的补助政策。”公认的关于污染治理的原则是“谁污染,谁治理”,产生放射性污染的企业应该承担废物处理责任。污染企业应该为废物处理付费,部分国家行为产生放射性废物有国家财政拨款。公认的是,产生放射性污染的企业为治理污染物的环保设施投入可以计入成本,就体现了国家对核废料与辐射污染物处理的支持和补助。更多的、有关核废料与辐射污染物的处理的补助政策内容,可能要考虑产业发展、财政、科技等部门的产业支持政策中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的解读要由政策制定部门来发布,我局不宜进行解读,以免误导您。
“3.个人与民营企业是否可以参与核废料的处理与安全应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产生放射性废物的企业是可以从市场寻求放射性废物处理的技术与服务的。因此,个人与民营企业可以与产生放射性废物的企业之间交易有关技术与服务。具体的能否参与核废料的处理与安全应用,还取决于具体项目市场运作。
关于您e-mail中提到的想获得“辐射污染物或微量核废料”,国家对放射性废物进行监督管理,但是并不禁止使用辐射污染物或核废料进行工程试验和开发。具体使用过程需要遵守各种规定,与具体拥有所需物质单位或机构进行交易或者合作。我局不持有放射性污染物或核废料,很遗憾我们无法为您提供“辐射污染物或微量核废料”。
再次感谢您对放射性污染物安全处理问题的关注,祝您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