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视窗是诚信为本,市场在变,我们的诚信永远不变...
关键词:跨国公司;企业道德;社会责任
摘要:跨国公司的发展促进了世界经济的进步,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消极的影响。许多人指责跨国公司利用发展中国家的血汗工厂生产产品、雇佣童工、破坏环境和进行跨国界的商业贿赂,有关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和企业道德的问题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要使跨国公司拥有良好的企业道德,首先应在外部形成有力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最终将外在压力下的适应性转变内化为企业的主动选择。
跨国公司对当今世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张甚至改变了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促进了世界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与此同时,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活动也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许多人指责跨国公司为了经济利益不择手段,破坏环境、商业贿赂、残酷剥削发展中国家工人、隐瞒产品瑕疵和误导消费者。有关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和企业道德的问题正在受到越来越多人们的关注。
一、有关企业道德问题的争论
对于企业究竟应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和具备良好的道德这一问题,长期以来存在争论。从企业发展的历史来看,社会责任和企业道德不是企业与生俱来的使命,企业的存在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这也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坚持认为在自由公平的竞争条件下实现利润最大化就是企业最主要社会责任的原因。而反对者则认为,时代已经变了,并且对公司的社会预期也在变,公司不再是只对股东负责的独立实体,它还要对建立和维持它们的更大的社会负责[1]。企业道德不仅意味着企业员工的行为应该符合道德标准和伦理准则,而且意味着企业的经营理念、宗旨和管理政策同样应该符合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念和是非原则。
与此相对应,对于商业行为中企业是否应该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在商业行为中是否存在道德的例外,存在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商业行为应该是非道德的,商业行为不受整个社会道德理想所指导,管理者可以做出自私行为,因为市场机制一般会自动地规范他们的行为,使其为大部分的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利益服务。正如亚当?斯密所言: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保证一个商人在追求他自身利益的时候通常会比他真真实实打算去促进整个社会利益的时候更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用这种方式,资本主义通过那些并不以道德为目的的行为,为追求利润提供了一个合乎道德的理由[2]。这种理论称之为“非道义理论”,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曾经被人们所普遍接受,非道义理论使当时的管理者可以不必为自己那些不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行为感到内疚或产生负罪感。即使到现在,这一理论仍然被一部分企业拿来为自己违背人类道德良知的行为进行辩解。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研究方向:国际企业管理。
公众对这一观点越来越难以认同,如果企业以获取利益为目的作为自己逃避社会责任和损害道德准则的借口,最终受到损害的只能是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利益。因为企业的经济决策不可避免会对周围的社会环境产生影响,公司应该为此承担自己的行为对社会所造成影响的后果,即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的道德也无法凌驾于社会的普遍道德准则之上。这一观点被称为“道德同一理论”。按照这一理论,商业行为应当由社会的普遍道德标准来判断,而非用一套更为宽容的特殊的标准。坚持道德同一理论的人认为市场的存在并不是忽视规范行为的理由或借口。尽管社会的普遍福利可以通过自私自利的商业行为而提高,但谋利并不是唯一的或最高的标准。如果忽视道德价值标准,那么谋利的含义就会显得比整个社会福利这一最终目的还要重要[3]。市场不是为错误行为辩解的借口,并且,管理者也不是处在一个道德伦理的例外之地。
二、跨国公司企业道德的相对论与绝对论
对于跨国公司而言,有关企业道德的问题还要更加复杂。由于跨国公司的经营范围超越了国界限制,相应地也超越了单一国家的法律和文化的范畴。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在不同文化背景下是否应该存在一个被所有企业普遍遵守的道德伦理准则。例如,在很多国家,行贿受贿是一种普遍现象,一些国家政府行政官员的工资很低,他们已经习惯从自己的公共服务中收取一定的报酬。在有的国家,政府官员甚至会严格地运用大量的法律,阻止或妨碍正当的企业行为,一直到他们收到回报为止。而当地的文化传统似乎已经习惯了这一行为,对于当地商人来说,采取这一手段是尽快完成公司目标的有效手段,他们并不认为利用贿赂来达成目标是一件羞耻的事情。但这样的行为对于其它一些国家的社会文化传统来说可能是难以接受的。
因此,针对不同文化背景下人们对道德范畴和不道德行为定义的差异,究竟以何种标准来对跨国公司的行为加以评判,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每一个社会的道德伦理观念都必须被认为是合理的,是合乎伦理的。对跨国公司而言,这意味着经理人员必须只能遵循其经营所在地的伦理观念[4]。例如,如果贿赂在某国是可以接受的一种经营手段,那么,即使这种行为在母国是非法的,跨国公司依然可以依照当地的规则行事。这种观点被称为道德或伦理的相对论,它意味着每一个社会的道德评判标准和价值观念都是合理的,都必须受到尊重。但批评者指出,如果以当地存在的伦理价值观念作为跨国公司企业道德的依据,那么事实上会造成对跨国公司的道德水准进行评价时失去一种可供衡量的标准,其结果是没有多少行为会被跨国公司认同为违反道德准则,因为它们完全可以把自己的行为符合当地的惯例当做为自己辩解的借口。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存在着不受文化和国家影响的基本的道德准则[5]。不管文化的差异有多大,总是存在一些为所有社会都认可的普遍价值观念和不能违背的行为规范,任何一个企业都必须服从并遵守这些准则。但是,令人担心的结果是,由于在对这些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进行选择时必然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一些自认为熟悉正确的和合乎道德伦理的行为方式的经理人员很容易将外国文化的道德体系视为低级的或不道德的[6],特别是当跨国公司规模巨大、资金雄厚并且在发展中国家拥有强大的控制力时,文化帝国主义很容易在这些跨国公司找到滋生的温床。一个泰国商人曾经对他的美国合作伙伴抱怨说:我们成为一个国家已经上千年,我们的文化超过3000年,我讨厌美国人告诉我们,我的公司哪些行为是不道德的。由于这种认识上的差异,到目前为止,有关跨国公司的行为究竟应该适用道德的相对论还是道德的绝对论仍然存在争论。
三、对跨国公司企业道德的期望
一些商业伦理学者将企业道德的发展划分为五个阶段:一是非道德型组织,即不讲道德只追求利润,一般是那些处在原始积累、惟利是图阶段的企业;二是法制型组织,即只要不违法就是道德;三是反应型组织,这类企业反应灵活,在利润与伦理道德之间寻找平衡点,对于商业道德的遵守不很自觉,需要权衡利弊;四是初级道德型组织,企业的道德管理比较明确,但整体的自觉性不强,没有变成制度和规范;五是道德型组织,即商业道德已经成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的规范和行为准则明确完整。并且认为,大部分跨国公司处于第三或第四阶段。
跨国公司处于这一层次的道德水准显然是与跨国公司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力不相符的,尤其是上世纪70年代以来诸多跨国公司被揭露出在发展中国家存在商业贿赂、破坏环境、血汗工厂、雇佣童工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以后,公众迫切希望跨国公司应该具备更高的道德水准和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为此,国际社会建立了一套行为守则来指导跨国公司的道德标准。这些守则包括两部分,指导性准则向跨国公司指明哪些是它们应该做的,而限制性准则告诉它们什么是不能做的。这一守则建立在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关于多国公司行为守则、欧洲人权协定、国际商会国际投资指南、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多国企业指南、赫尔辛基最终法案、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多国公司与社会政策原则的三方声明等的基础之上。
按照这些宣言和文件的要求,跨国公司应该在如下几个方面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1)尊重基本人权和自由。包括尊重人的基本生存权、自由权、安全权及隐私权;不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语言、民族、政治信仰等原因而进行歧视;尊重个人自由;尊重当地文化价值与标准。
(2)降低对当地经济政策的任何负面影响。包括与当地经济和发展政策保持一致;避免对通货和国际收支的不良影响;遵守当地有关股权参与的政策;为照章纳税提供真实的信息;公平纳税;使用当地原材料;将利润再投资于当地经济。
(3)在当地政治参与方面建立高标准。包括避免非法卷入当地政治;不进行行贿或其他不正当的支付;不干预当地政府的内部关系。
(4)技术转移。包括扩大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移;适应当地需求调整技术;尽量在当地从事研究与开发;给予使用技术公平的营业许可。
(5)保护环境。包括遵守当地环境保护法;积极保护环境;修复公司经营对环境的损害;帮助建立当地环境标准;准确地估计公司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建立监测环境影响的标准。
(6)消费者保护。包括遵守当地消费者保护法;保证准确适当的安全说明。
(7)雇佣行为。包括遵守东道国相关的人力政策和雇佣法律;
在所需要的领域帮助创造就业职位;提倡平等就业机会;尽可能优先雇佣当地居民;向所有层次的当地雇员提供培训机会,晋升当地人到管理岗位;尊重当地集体谈判权利;遵守或改进当地雇佣标准;保障雇员充分的健康与安全;向雇员提供与职业相关的危害健康的信息等[7]。以上七个方面既包括了对跨国公司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的期待,也包括了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应该遵守的企业道德的希望。
四、影响跨国公司企业道德的因素
对于跨国公司而言,公司首先是逐利而生的,因此,影响跨国公司道德水准的最大因素是经济利益。如果企业的不道德行为能够为企业在短期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那么公司很有可能铤而走险做出违反企业道德和背离社会责任的行为,除非这种不道德的行为受到惩罚,并且惩罚带给企业的损失超过潜在的收益。而从另一角度来看,一个恪守商业道德,切实履行企业公民责任的跨国公司可以因其良好的声誉而提升在公众中的形象,并且在长期内成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所以,要使跨国公司拥有良好的企业道德,首先应在外部形成一种有力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并且借助于外部的压力,使公司内部形成遵守企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义务的组织环境,促使企业不愿也不敢做出违反道德标准的行为,并最终将这种外在压力下的适应性转变内化为企业的主动性选择。
能够对跨国公司构成强大外部压力的因素主要包括:母国和东道国政府、各种非政府组织(NGO)、媒体和消费者。政府的作用体现在以立法或通过参加一些国际性协定、缔结国际性公约等方式实现对跨国公司的监管。以美国为例,1977年,卡特总统签署了《反海外腐败法》,该法案规定:对于任何国内当事人或任何官员、董事、雇员或该当事人的人,或其中的任何利害关系者,为了该国内当事人的利益,通过邮寄或用于州际商业贿赂的任何其它手段或媒介,向外国官员支付、承诺支付或授权支付任何款项、出价、礼品,承诺赠送或授权赠送任何有价物品,都是非法的[8]。如2003年9月30日,朗讯公司在其发表的年度报告中指出,公司依照《反海外腐败法》进行审计,发现公司在中国的运营过程中存在涉嫌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事件,并认为公司对此疏于管理,公司已将这些发现报告至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现正和这些机构展开合作。同时,解雇卷入此事件的朗讯(中国)公司总裁、首席运营官、营销管理人员和财务经理的职务。除了政府以外,非政府组织在监督跨国公司违反企业道德的行为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这些组织的关注点涉及到跨国公司的对外投资对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平衡发展、环境、劳工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
他们往往引导消费者和公众抗议跨国公司从“血汗工厂”采购产品,并通过示威游行等方式抵制购买“血汗工厂”制造的产品。这其中美国非政府组织“社会责任国际”(SAI)于1997年10月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认证是全球第一个专门针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认证标准,其宗旨是“赋予市场经济以人道主义”。试图通过在企业采购活动中附加道德标准来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该标准对企业在九个方面做出了规范性要求:童工、强迫劳动、健康与安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管理系统。在欧美发达国家中,标准已经成为社会公认的企业行为准则,一些大型跨国公司纷纷以为蓝本制定自己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并要求发展中国家的供货商严格遵守,否则便撤销订单。非政府组织在这方面的努力还极大地影响了媒体和公众,他们对跨国公司违反企业道德和逃避社会责任事件的曝光往往得到媒体的迅速响应,从而在舆论上对这些跨国公司构成了巨大的压力,并进而影响消费者对这些公司产品的看法和购买决策,耐克、锐步、麦当劳、沃尔玛、迪斯尼等公司都曾因为在发展中国家的血汗工厂或是牵涉到对环境的破坏而受到舆论的谴责并引发了消费者对其产品的抵制。
其中最典型的是雀巢公司,1974年,一家英国慈善机构“为需求而战”,出版了一本28页的小册子《婴儿杀手》,点名批评雀巢公司在非洲的营销策略。此后,更多的非政府组织和媒体加入到对真相的揭露和批评之中,雀巢公司被直接或间接地指责与第三世界国家婴儿的死亡有关,批评者认为,雀巢公司对婴儿奶粉的宣传夸大了奶粉的作用并贬低母乳喂养的价值,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误用,进而造成婴儿的营养不良和死亡,从而引发了一场对雀巢公司产品长达10年的抵制运动。直到在国际雀巢抵制委员会、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机构的压力下,雀巢公司不得不修正自己在第三世界国家的营销手段并重新制订新的政策和指令为止[9]。来自外部的压力和社会观念的转变,促使一些跨国公司开始重新审视公司在这方面的表现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公司的领导者在这方面所起的作用尤为突出,毕竟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使命、对短期与长期利益的取向等直接由领导者的决策所决定。而且,领导者对企业道德问题的认识及其自身行为的表现直接向员工传递了明确的信息。如果领导者不能以身作则或者认为当前经济利益高于一切,那么公司很有可能发生违背道德准则的事情。公司的员工在这方面也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有关企业道德的规定和公司制度的执行最终是由员工来完成的,员工对于社会普遍价值和道德规范的尊重和具体行动反映了公司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
现在,很多公司制定了规范公司与员工道德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准则,形成了从公司内部影响企业道德的机制。例如:耐克在1991年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惯例和人权基本原则,起草了公司行为准则,包括禁止18岁以下人员参与制鞋,禁止16岁以下儿童参与生产衣服,“除非有国家法规条例的授权”;超时工作要先通知员工,并须依照当地法规给予补偿;严格规定每工作6天必须有1天休假,每星期工作不得超过60小时等内容。2002年,公司以行为准则为基础,出台了领导标准条例,其中包括13条人事管理标准、9条环境影响管理标准、23条安全管理标准和9条健康管理标准,这总共51条标准对行为准则作了更为详细的补充和说明[10]。爱立信则颁布了《商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详细规定了对雇员、消费者、供应商、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具体责任。还有的公司设立了热线电话专门用来处理与公司道德有关的问题,有些公司还对员工进行管理道德方面的专门培训,一些在发展中国家拥有众多合约工厂的跨国公司则每年定期对这些工厂进行检查以确定这些工厂是否存在违反公司行为守则的情况[11]。当然,应该认识到,在现阶段跨国公司之所以做出如此的转变,主要还是因为公司担心如果违反企业道德可能会招致舆论的批评和公众的抵制,从而使公司在经济利益上遭受损失,仍然属于一种利益驱动下的适应性选择。
参考文献:
[1][美]斯蒂芬.P.罗宾斯,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13.
[2][3][美]乔治.斯蒂纳,约翰.斯蒂纳,企业、政府与社会[M].北京:华夏出版社,—272.
[4][5][6][7][8][美]约翰.B.库伦,多国管理:战略要径[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422.
[9]吴先明,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J].经济管理,2006,(7):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