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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员工守则
员工守则是指企业内部的员工在日常工作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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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守则的制定原则
员上守则作为企业内部约束员工行为的基本规则,在制定前,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第一、合法性。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效力是以合法为前提的。凡是违法的内部规章制度一律无效。所以在制定员工守则时首先要对国家相关劳动法规、人事法规进行了解和学习,不要编制出违反国家法律、法令的无效的员工守则。比如规定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不能结婚生育、上下班要搜身检查、试用期间员工辞职不发工资、员工入职要交一笔保证金等等。这些规定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适合性。
要广泛征求企业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因为员工守则是企业内部员工规范自己的言行的基本准则,以企业内部员工为主体编制出来的规则更具操作性,因此,必须发动全体员工参与,通过民主程序来制定。如通过企业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或选派员工代表,参加内部规章制度制定。制定出来以后,还要向全体员工公示,并组织学习相贯彻实施。
第三、合理性。
在劳动法或其部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制定其内部规章制度时要坚持公平、合理、科学的原则,既要考虑员工的利益,又要考虑单位的利益;既要考虑对员工劳动行为的规范和制约,又要考虑对员工劳动积极性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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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守则的内容
员工守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员工的道德规范。比如维护公司信誉、严谨操守、爱护公物、不得泄露公司机密等行为规范。
2.员工的考勤制度。其中有工时制度、上下班的规定、打卡规定等等。
3.员工加班值班制度。什么情况下加班、加班的报酬规定、值班的安排等等。
4.休假请假制度。包括平时和法定休假、年休假、婚假、产假和生理假、病假、丧假、工伤假、私事休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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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守则的重要性
(一)实施《员工守则》,是行业特征的必然选择。一支能打胜仗的队伍,一定是军纪严明最具战斗力的队伍,军队是这样,一个优秀的企业也是这样,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军法严明利于作战,企业守则有助于发展。
(二)实施《员工守则》,是企业形成竞争优势的根本要求。管理经验表明,3-5个人可以用家庭式的管理方式,30-50人适用于制度管理的模式,尤其特大型企业,实施《员工守则》,才能用“不讲任何借口”的行为准则规范百万人的日常行为模式,建设一支具有完美执行力的杰出工作团队,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凝聚力,激发创造力。
(三)实施《员工守则》,是增强企业软实力的有效举措。好的《员工守则》是缔造长青企业的“软”资源,实施《员工守则》,恰似一面镜子又像是一把尺子,让员工对照这面镜子来审视自己的一言一行,努力做一名好员工。用这把尺子衡量自己是否在企业发展中贡献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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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守则的范例
"员工守则"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忠于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态度要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业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 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 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条 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7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
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问,但每日总工作时问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问,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门值宿。
第九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一一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婚假一一本人结婚,可请婚假8天。
四、丧假一一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眦偶的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6天。
五、产假——女性从事人员分娩,可请产假8星期(假期中的周末例假均并人计算)。怀孕3个月至7个月而流产者,给假4星期,7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6星期,未满3个月流产者,给假1星期。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十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3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之前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请假期内的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问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7H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A属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末批而术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 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7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十四条 第九条一、二款规定请病、事假的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一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一个月的不请假奖金,每请假一天,即扣发该项奖金一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十五条 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可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工作作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7日。
二、工作作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作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14日。
四、工作满10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六条 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的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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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圣丁.不会定制度就当不好经理:贯彻执行“制度高于一切”的规范化管理理念.企业管理出版社,2009.3. 郑玉华. 国企机关贯彻"员工守则"的实践与思考[J]. 南方论刊, 2014, 000(008):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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