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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履行行政处罚能够成为其环保手续获得批准的前提条件吗?

添加时间: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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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屠宰场有两个处罚没有履行,企业迁建。生态环境部门待其履行处罚后,再为其办理环保手续吗?

【解答】

环保部门应当以法律规定的审批条件作为审批环保手续的唯一依据,不能以是否履行处罚为前提。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环保手续齐全_环保手续包括哪几项_环保手续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该屠宰场新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符合分类管理制度,具体法定必备要件,且没有法定不予批准的情形,就应当依法予以批准。至于未履行的两个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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