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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导言】
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出了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等新的监管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理念与实践,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4年4月24日、2015年8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均删除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7月2日审议通过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将环评审批与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脱钩,取消行业预审,并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并加大了对“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罚等。
上述上位法的修订以及国务院提出的对“放管服”改革的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快了相关配套制度文件的出台,国务院于2017年7月16日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一项重要的修订内容是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该《条例》第十七条虽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但《条例》对具体的验收标准及程序未作出具体指导,建设单位自主进行环保验收在实际操作上处于没有参考标准和程序指导的尴尬处境。
为落实《条例》中建设单位自主进行环保验收的要求,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11月20日颁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环保验收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建设单位环保自主验收的程序等相关内容。为使相关参与者加深理解和运用,我们对《环保验收暂行办法》的重要法条做了梳理,现分析如下:
【法规解读】
适用范围
《环保验收暂行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中伦文德评述」
根据《环评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适用前提是建设单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则适用环境影响登记表。此外,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因此对于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只需将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备案的建设单位不适用《环保验收暂行办法》。
责任主体
《环保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同时明确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中伦文德评述」
我们理解,《环保验收暂行办法》已经明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只能为建设单位,即使在建设单位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情况下,其法律责任也不得豁免。因此,建设单位对外是唯一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在对内的责任分配中,我们认为建设单位可以与受托技术机构以书面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分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建设单位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
编制内容
《环保验收暂行办法》规定,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中伦文德评述」
我们理解,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类别的不同进行编制,《环保验收暂行办法》只对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写明了具体参考文件,对此,我们通过环境保护部官网[1]查询了有关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行业中建设项目有关的验收技术规范,现将部分验收技术规范列表如下,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序号
验收技术规范名称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医疗机构》(HJ 794-201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水利水电》(HJ 464-200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石油天然气开采》(HJ 612-201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石油炼制》(HJ/T 405—2007)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HJ/T 255-200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造纸工业》(HJ/T 408-2007)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制药》(HJ 792-2016)
验收程序
根据《环保验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主要有:
1.组建编制小组(或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
2.监测前,需要调试的环保设施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且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3.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环保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4.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5.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中伦文德评述」
我们理解,一系列环保管理制度的修订,其主要目的不仅在于政府推行简政放权的改革理念,而且更重要的是进一步加强企业环保责任意识,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上述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程序性要求体现了企业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