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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狮执字第1723号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石狮市回兴路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法定代表人蔡振宇,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石狮华联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蚶江镇。
法定代表人林圣源,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原石狮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狮环监费缴字(2014)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狮执审字第19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石狮华联针织有限公司应将排污费29490元及滞纳金交至本院行政庭。被执行人石狮华联针织有限公司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上述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2015年5月15日,原石狮市环境保护局撤销,其职能由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行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石狮华联针织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没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石狮华联针织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狮执字第17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曾文龙
审判员何荣添
审判员曾怡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茹兰
速录员钟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