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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环罚字〔2017〕23 号
宣威市明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明
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丰华街道振兴街494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7年7月20日宣威市环境保护局接到《曲靖市环境保护局案件移送函(曲环函【2017】42号)》关于宣威市污水处理厂涉嫌超标排放证据一组。其中有2017年7月6日曲靖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宣威市污水处理厂调查时填写的《曲靖市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记录》、《曲靖市环保局调查询问笔录》;宣威市污水处理厂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证号:)、排污许可证(证号: )、污水处理厂出口在线2017年4月5月6月在线监测月报表、宣威市污水处理厂法人保建华的身份证复印件、运行经理王先伟的身份证复印件、《宣威北控清弘水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宣威市污水处理厂环保竣工验收文件》(云环许准【2008】414号)、《宣威市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文件》(云环治字【2000】第191号)、《宣威市污水处理厂一期水质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文件》(曲环通【2012】17号),以上收集材料均由宣威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经理签字盖章确认。2017年8月1日宣威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宣威市污水处理厂负责人和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补充询问调查。对该公司总经理郭辉进行调查询问,形成《宣威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依法对宣威市明沐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刘晓明进行调查询问,形成《宣威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收集《宣威市污水处理厂和宣威市明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宣威市明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收集材料均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
2017年5月4日宣威市环境监测站对宣威市污水处理厂一期污水处理后在排放口取样进行监督性监测,检测结果为悬浮物监测结果超标0.6倍,污水排放量为立方米,经调查确认,污水超标原因为2017年5月24日宣威市污水处理厂管道清洗承包方宣威市明沐商贸有限公司对宣威市污水处理厂厂区管网出水口前端、中水池至燕尾槽段进行人工清淤并清洗,该公司施工人员未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要求,导致部分杂质及清洗废水滞留在清洗位置至排水口段,造成监督监测结果是出水悬浮物超标0.6倍。
以上事实清楚,有曲靖市环保局执法人员调查的《曲靖市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记录》、《曲靖市环保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宣威市环境监测站2017年5月宣威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前、后水质监测》(宣环监字【2017】40号G)。宣威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制作的2份《宣威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宣威市污水处理厂和宣威市明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其他相关复印件为证。
宣威市明沐商贸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要求,导致部分杂质及清洗废水滞留在清洗位置至排水口段,造成宣威市污水处理厂一期5月份出水悬浮物超标0.6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
我局2017年8月16日以《宣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环听告字〔2017〕2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并填写送达回证。你单位未向我局做出陈述、申辩,我局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规操作导致宣威市污水处理厂一期5月份出水悬浮物超标的违法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及责令:
(一)罚款
依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关于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函(环函[2011]3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宣威市明沐商贸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的罚款,罚款额为罚款叁万叁仟玖佰捌拾捌元人民币(¥33988元)。
(二)行政责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宣威市污水处理厂加强对设备维护公司规范管理,杜绝因设备维护引发污水超标排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宣威市支行
户名:宣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2404 9601 0400 1148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宣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宣威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