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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醴陵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非法持有枪支案,党组书记、院长罗旿担任本案审判长。醴陵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贺小玲、醴陵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霞、醴陵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王吉祥及2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旁听庭审。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2-24日晚,被告人余某军与贺某云(另案处理)等四人在明知禁止猎杀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到醴陵市明月镇贺家桥村的一处菜地附近猎杀野猪,被告人余某军携带自己持有的枪支在菜地里蹲守,其他人负责开车和望风。8月22、23日野猪未出现,8月24日当晚野猪出现后即逃离。五人在驾车离开捕猎现场的路上被醴陵市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醴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军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余某军系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没有办理持枪证明,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并对被告人余某军非法持有的枪支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非法狩猎的其他作案工具矿灯依法予以收缴。
庭审结束后,贺小玲和其他参与人员对庭审进行了集中评议,对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指挥庭审水平给予了肯定,对庭审过程中的一些细节提出了改正意见和建议。
醴陵法院深入贯彻“两山”理念,深化环境资源审判利剑活动,用“司法之力”守护青山绿水,今年以来,院领导带头承办审结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8件15人,有力维护生态文明,为醴陵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疫情当前,醴陵法院也呼吁广大群众自觉遵守规定,珍惜、保护野生动物,莫因追求狩猎带来的刺激、野味带来的“美味”而面临牢狱之灾、传染疾病,最终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