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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绩效管理、信息、政务公开、爱国卫生、安全保卫、综合性文稿和史志编纂等工作,牵头负责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领域项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听证、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负责信访、维稳、应急和综治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管理环境与健康有关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调研。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等工作。承担本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
(三)综合科:监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根据授权对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并依法依规问责。承担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分解及监督考核。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协调工作。牵头负责市直园区(含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四)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水功能区划,确定水体纳污能力。组织测算并确定水环境容量。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县(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承担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参与河(湖)长制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组织指导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有机食品发展。
(五)大气环境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编制全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相关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相关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领域项目管理工作。
(六)土壤环境与自然生态科:负责全市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承担危险废物出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以及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的处置。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污染地块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相关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生态保护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组织指导各类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七)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负责全市核与辐射生态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有关政策、规划。组织开展全市辐射环境监测。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市核技术利用项目、输变电等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核技术利用等项目、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安全、核材料管制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核与辐射事故及投诉的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査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统一发布。
(八)行政审批科: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负责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审批。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编制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审核全市各类规划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督促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监督管理国家及省环境标准的执行。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和基础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九)计划财务科: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牵头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申报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本部门参与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工作。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加挂人事科牌子,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意识形态、群团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按照市委有关规定设置,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人才队伍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