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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调薪本是企业进行公司管理运营的重要手段,但是现实中也不乏有企业借着“调岗”的名义逼退员工,目的是为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常会有员工问到这样的情况:企业将自己的工作岗位换了,并降低了薪水;或者企业将自己换到另一个工作岗位,薪水没降,但是工作时间或者强度加大了;企业要求员工搬迁到别的地方上班,员工不愿意去,公司就说不去可以辞职等等。
其实很多员工心里都明白,调岗是假,逼迫自己离职是真。很多员工承受不了压力,一气之下就跟公司递了辞呈或者签了自动离职协议,正好达到公司的目的,为公司省了一大笔经济补偿金。
那么员工面临企业的这种明显以调岗为借口”逼退“的行为,应当如何应对呢?
首先,未达成协议前,不要签订任何同意调岗的协议。
如果员工开始同意调岗了,事后又觉得好像不甘心,上当了,再主张要求调回来,那就比较困难了。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调岗行为涉及到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必须要重新达成协议,简单说就是要劳动者同意才行。如果此时劳动者坚决不同意变更合同,除非企业调岗行为不会影响员工的待遇和生活,则企业不能强制劳动者调岗。
也就是要么让员工继续待在原岗位上,工资待遇不变;要么给与员工同等或者更好的待遇;要么与员工重新达成劳动协议;要么辞退员工,按法律规定给与补偿。
其次,要求公司出具调岗通知。
公司出具调岗通知是其内部走调岗流程的需要,但是这个调岗通知对于员工而言却是重要的证据,可以证明劳动者离职是因为公司要求调岗。
如果员工不同意调岗,公司以员工不服从调配为由开除员工,那么员工就必须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果公司不开具证明,劳动者可以通过录音或者聊天记录等方式收集证据,为维权做准备。
很多企业还会在劳动合同里约定”员工要服从公司一切调配“之类的条款,然后在出具调岗通知的同时,还用一份”不去上岗就当旷工处理“的通知相威胁。很多劳动者此时就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其实这个要从合同本身条款的有效性去看,员工要服从公司一切调配“这样的约定显然是无效的,因为公司的调岗要符合法律规定,有合法性这个大前提才行,当然不是企业说了算,所以有这样的条款也不用担心,不影响主张权利。
另外旷工的问题更不存在,新的协议都没达成,都不是新岗位上的员工,何来的旷工一说,没达成协议之前,直接跟原来一样去原岗位正常上班就可以了。
如果企业再过分一点,故意不让员工进门打卡,不给事情员工做,这个时候只需要录像保留证据,发生冲突时,选择报警即可,或者向劳动监察委举报。
最后,可以考虑走被迫辞职,主张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及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因此,企业有无故降薪或者有其他影响员工正常工作的违法行为的,员工是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是被迫离职,而要求主张赔偿金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劳动者如果承受不了,要求走被迫离职,是可以获得N倍工资赔偿的。
这里顺便总结下三种情况:一种是企业比较厚道的,直接裁掉员工,给N或者N+1倍的补偿(仅限于企业不是违法辞退的情形,违法辞退是2N倍的补偿);一种是员工自己走被迫离职,可以获得企业N倍的补偿;一种是员工自愿离职,企业无需承担任何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通过调岗等手段逼迫员工离职,实际上是一个企业跟员工互相博弈的过程,看谁先顶不住,谁就输了。
其实我觉得企业还是应该秉着良心,跟员工协商为主。
确实,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很多中小企业的日子也不好过,特别是去年疫情期间,又倒掉了一大批中小企业,裁员或者遣散员工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但即使是公司经营不下去了要裁员,这个也属于员工无过错情况下的辞退,应当适用于N或者N+1的补偿原则,即要么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离职,或者多补偿员工一个月工资,立马离职,补偿金等于员工实际工作年限乘以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这样一来,其实公司想用”调岗“来套路员工主动离职,其实自身也存在风险,一旦调岗的条件涉及到违法,此时企业顶不住直接辞退员工,则可能涉及到违法解除由此带来的2N倍赔偿的问题;即使员工顶不住,也可以走被迫辞职,也是要N倍的赔偿。
所以企业可能忙乎了半天,并没有给自己节约到多少成本,反而徒增许多烦恼。所以如果要辞退员工,建议还是老实按照N倍的补偿给到员工吧,省去后续许多麻烦。但是,这个前提是企业确实是经营不下去了,而不是违法辞退某个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