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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律师聊股权05:闲聊“动态股权”

添加时间: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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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闲聊一下“动态股权”的事儿。

为什么是闲聊呢?

因为以下的内容,只是本人坐在电脑前瞎想的,并不具有可操作性。

唯一可取的,大概就是文中体现出的那一点点思想了。

言归正传。

很多创业者在听股权课的时候,应该都听说出“动态股权”这个说法。

讲师们也会把“动态股权”讲的天花乱坠,好象不搞“动态股权”就成为千古罪人、天理不容似的。

实话实说,动态股权确实是个好东西。

因为,它能够在公司发展的不同时期调节公司创始股东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

著名的“逻辑思维”都知道,正火的时候突然关了,主讲人另立门户。

为什么?

就是当公司的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了,而公司的大股东仍然坚持公司刚成立那一套,忽视了主讲人的利益诉求。

可是呢,有个问题:

“想让人把吃到嘴里的吐出来”,那不亚于去爬一面倒向自己的墙——真的是太难了。

所以,当一个公司的股权在公司设立之初被确定之后,再想调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

动态股权调整最常用的手法就是“股权转让”。

但是,这种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动态股权’调整,存在一个成本问题。

什么成本有人记得吗?

“税”啊!!!

股权转让,哪怕是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都是要缴纳20%所得税的。

有人可能会说,那我“0”元转让不就行了。

这里我不想多说,有机会再聊“0”元转让股权的事儿。

我只说一个答案:不行。免不了税。

不弄“0”元转让,还不用交税,是不是就不能做“动态股权”了?

当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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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首先要明白一个问题:搞“动态股权”的原因是什么?

毫无疑问,只所有要动用“动态股权”这个“法宝”,不就是为了调节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吗?

那调节股东之间利益分配的方法不要太多了。

其实最简单而又有效的,就是“同股不同权”设计。

什么叫“同股不同权”?

拿股权中和利益分配有关的“分红权”来说。

分红不按持股比例进行。

比如:张三持有60%的股权,但只享有20%的分红权。

这就是“同股不同权”中的一种。

那么,分红不按持股比例来,那表决权是不是也可以不按持股比例来?

当然可以了。

之前我在另一篇《把这个问题弄错了,必将失去公司控制权》的文章中提到过,表决权才是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关键。

张三只持股10%,但享有51%的表决权。《公司法》上是允许的。

当然了,只限于有限责任公司。

不过话说回来了,初始型创业,有谁会弄个股份公司的,对吧?

我们现在知道了,持股比例、表决权和分红权是可以任意约定的。那在“动态股权”设计上就可以随意挥毫,随手泼墨了。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设立有限公司A。

张三提供资金,持股29%,李四有核心技术,持股51%,王五有管理能力和资源持股20%。

公司初创,最需要钱,因此,张三的贡献最大。三人一致同意,自公司正式盈利之日起三年内,张三拿走50%的分红。李四和王五各拿25%的分红。

技术研发成功,市场打开了。资金的重要性下降,技术的重要性和开发市场的资源的重要性提升,三人同意,在公司盈利之日第四年至第五年,张三的分红权降为20%,李四45%,王五35%。公司盈利之日起满五年,自第六年开始,三人的分红按持股比例分配。

(特别说明啊:这个比例什么的,都是我坐在这儿瞎写的,千万别乱学)

以上对分红权的约定,是不是有了“动态股权”的意思?

这种不动股权比例的方法,因为没有股权转让行为的存在,是不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红缴税那是另一回事儿。

所以啊,记住一句话:

任何股权设计如果不考虑税负问题,那就是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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