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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环保验收、试生产、环评资质都取消!建设项目将迎来这些大变动!

添加时间: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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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近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8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看看新条例对环境评价、工程监理等环境做了哪些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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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新老《条例》,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行重大修改:

1)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要求。

2)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3)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4)是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5)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6)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新条例修改的内容很多,最大的亮点是: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环境影响小”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此外,简化了一系列行政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以前的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此外,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报批时间可以灵活掌握,在开工建设前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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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的同时,则强化了事中和事后管理,加大了环境违法处罚力度。对违反建设项目环保条例未批先建的项目,将被处总投资额1%到5%的罚款。相关信息将纳入社会信用档案。

细化环评审批要求

1、明确不予批准的五种情形

2、增设技术评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增设了“技术评估”规定,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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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进一步加强环保部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的监管

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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