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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职业操守方面,《准则》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应爱国爱行、诚实守信、依法合规、专业胜任、勤勉履职、服务为本、严守秘密。
第三章行为规范方面,其中,行为守法部分对银行业从业人员提出了八大“严禁”:
严禁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参与“黄、赌、毒、黑”、非法集资、高利贷、欺诈、贿赂等一切违法活动和非法组织;
严禁非法催收:不得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严禁组织、参与非法民间融资:不得组织或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非法向在校学生发放贷款等民间融资活动;
严禁信用卡犯罪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伪造信用卡、非法套现信用卡、滥发信用卡等行为。不得为特定客户优于同等条件办理高端信用卡,提供价质不符的高端服务;
严禁信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窃取、泄露客户信息、所在机构商业秘密等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报告。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造成客户相关信息泄露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严禁内幕交易行为: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违规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或是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严禁挪用资金行为:不得默许、参与或支持客户用信贷资金进行股票买卖、期货投资等违反信贷政策的行为。不得挪用所在机构资金和客户资金,不得利用本人消费贷款进行违规投资;
严禁骗取信贷行为:不得向客户明示、暗示或者默许以虚假资料骗取、套取信贷资金。
此外,在履职遵纪部分,《准则》还提出了两大“严禁”,即:
严禁非法利益输送交易: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侵害所在机构权益,自行或通过近亲属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正常商业条件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严禁违规兼职谋利: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纪规定以及所在机构有关规定从事兼职活动,主动报告兼职意向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银行业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参加授课、课题研究、论文评审、答辩评审、合作出书等活动;经批准到本单位直属或下辖单位参加上述活动的,按所在单位有关规定办理。
业务合规部分,《准则》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八大“遵守”:
遵守岗位管理规范: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不得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或是违反规定委托他人履行保管物品、信息或其他岗位职责;
遵守信贷业务规定: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三查”工作。
遵守销售业务规定: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监管机构或所在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所在机构审批的产品,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针对特定客户非公开销售优于其他同类客户的存款产品、贷款产品、基金产品、信托产品、理财产品等。
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崇尚公平竞争,遵循客户自愿原则、尊重同业公平原则。在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坚决抵制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贪污贿赂、“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
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所在单位的财务报销规定,组织或参加会议、调研、出差等公务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出差住宿和交通标准。出差人员应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宾馆住宿,按规定登记乘坐交通工具。不得用公款支付应当由本人或亲友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上下级机构及工作人员之间、行内部门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或赠送礼品,不得使用公款开展娱乐互动、游山玩水或以学习考察等名义出国(境)公款旅游等。
遵守出访管理规范: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除另有规定外,严禁持因私护照出访执行公务。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履职有影响的出访活动。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妥善保管内部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
遵守外事接待规范:接待国(境)外来宾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原则,安排宴请、住宿、交通等接待事宜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在公务外事活动中,严格遵守外事礼品赠予与接受的相关规定。
遵守离职交接规定:岗位变动或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遵守脱密和竞业限制约定,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
另外在第四章中,《准则》还提出了一大“遵守”,即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义务,严格按照要求落实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等工作。
惩戒及争议处理,《准则》明确,为加强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银行业协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健全关于员工违反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的惩戒机制。银行业协会建立违法违规违纪人员“黑名单”和“灰名单”制度。
对银行业从业人员严重违法违规违纪的、严重影响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纳入“黑名单”管理,予以通报同业,实行行业禁入制度。
对其他情节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违纪人员实行“灰名单”管理制度,限制其不得任职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部门或关键岗位。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等方式明确员工违反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应受到的惩戒内容。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的惩戒有异议的,有权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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