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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都起重设备(辽宁)有限公司

添加时间: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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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和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直属局、市特检院,我市起重机械制造、改造单位及各使用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我市起重机械使用数量也逐渐增加,但起重机械安装后不进行检验和不办理使用登记就投入使用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注销、过户、迁移、停用时,不办理使用登记变更的现象尤为突出。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起重机械的管理,提高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率、定期检验率,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监察规定》)《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使用管理规则》)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专项治理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和变更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是一项行政许可,也是开展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安全监察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手段。做好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工作对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有着非常重要意义。为做好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使用辽宁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

目前,我市特种设备已全面应用辽宁省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要登陆辽宁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网(),启动监管系统方能办理使用登记等相关业务。其主要流程是,首先使用单位登陆辽宁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网,在监管系统进行注册,获得登录监管系统的资格。其次在进入监管系统之后选择设备录入、设备信息修正申请、设备停用、设备移装、设备过户、补办设备使用证等功能(具体功能详见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相关办理事项)。监管系统单位注册需要使用单位在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申请后,并持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资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执照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便民服务大厅完成使用单位注册开通和特种设备数据确认及合并工作。

(二)关于新安装起重机械的使用的登记

新安装起重机械应按《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登陆监管系统并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后,按《使用管理规则》要求,持以下资料到沈阳市行政审批中心质监窗口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牌照。

1、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起重机械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者首次检验报告;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录或者人员的证书原件;

5、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三)关于在用已注册的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登陆监管系统,首先要完成所登记的起重机械设备信息修正和设备安全管理修正工作,待这两项申请批准后,提交补证申请。其次,除提供(二)中1-5项使用登记要件,还要提供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沈阳市行政审批中心质监窗口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牌照。

(四)关于在用已办理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补办使用证

对于已经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前期没有使用证)或使用证丢失、损坏的,使用单位应登录监管系统,进入补办使用证程序,发出设备补证申请,然后到沈阳市行政审批中心质监窗口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牌照,确保每台起重机械都有使用证和使用牌照。

(五)关于在用未注册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

未在我市特种设备监管系统注册的起重机械,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要件齐全的,由使用单位委托我市有相应安装许可资格的安装单位,补办施工告知手续,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增加载荷试验),然后携带有关资料到市行政审批质监窗口办理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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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国家规定期限内的无证制造、改造、安装的起重机械应进行评估判定工作,市局特种设备安全处根据评估判定报告决定是否给予办理使用登记。给予办理的,由使用单位约请安装单位进行施工告知,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增加载荷试验),然后携带有关资料到市行政审批质监窗口办理使用登记。不予登记的起重机械,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下发《安全监察指令书》,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拒不执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关于使用登记变更

根据《监察规定》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市行政审批质监窗口办理使用登记注销;原使用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过户(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证》和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新使用单位。

新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投入前,持《过户(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证》、移装的监督检验证书(实施移装的)、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等资料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起重机械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到市行政审批质监窗口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起重机械停用1年以上时,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当经过定期检验,并且持检验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重新领取《使用登记证》。

二、做好在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起重机械的评估判定工作

根据国家局《专项整治通知》要求,对2005年3月31日以后无证制造、安装、改造,的在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起重机械(截至到2007年11月2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须约请我市具有相应资格的制造或改造单位进行评估判定工作,并出具评估判定报告。起重机械评估判定工作需提前到市质监局特设处备案。2007年11月2日前出厂的无任何资料或无法确定制造单位的在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起重机械也要按上述要求开展评估判定工作

承当评估判定工作的制造或改造单位应按起重机械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对其使用场所、环境、主要受力构件材料选用、金属结构的强度、刚性和稳定性、主要零部件、电气控制和安全装置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判定,并通过改造提高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并完善相关资料。承担评估判定工作的制造或改造单位应对改造后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负责。

三、关于在用起重机械技术资料缺失

起重机械技术资料是作为办理使用登记或日常维护保养的重要资料。使用单位应将上述资料建立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之内。按国家有关规定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根据国家局《专项治理通知》,在用起重机械的技术资料缺失的,使用单位应向原设计、制造单位索取缺失资料。索取资料确有困难的,使用单位应约请我市具有相应资格的起重机械制造或改造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改造,通过改造补齐技术资料。技术资料至少应当包括总图、电气原理图、安装和使用与维护说明书。通过改造补齐技术资料,改造过程需到市质监局先办理书面告知后,方可施工。

四、认真做好在用起重机械的检验工作

1、对经过评估判定后,实施改造的在用起重机械,检测检验机构应按检验规程要求,认真做好监督检验工作。

2、对经过评估判定后未实施改造的在用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在定期检验的项目上,应增加载荷试验,确定起重机械在静、动载荷下的整体稳定性。

3、对未按新起重机械检验规程履行过程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检验单位应按现行检验规程要求检验,由于安装过程未能及时检验,又不能追溯的检验项目,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共同出具质量证明。

五、大力度开展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专项安全监察工作

1、各分局、直属局要高度认识使用登记的重要性,立即在本辖区内开展使用登记专项安全监察工作,宣传、督促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特别是要帮助、指导使用单位开展评估判定工作,对那些拒不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和检验的使用单位要从严从重处罚。

2、市局将在2013年6月开展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率专项督察,并对起重机械械使用登记率低的区域责任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

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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