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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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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村函〔2019〕9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乡镇排水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编制

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我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开展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工作部署,我厅决定开展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范围与方式

全省所有乡镇。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统一打包编制乡镇排水专项规划,每个乡镇要有专章。

二、编制总体要求

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以2018年为基准年,参照《湖南省乡镇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技术导引》(正在修订,随后印发)进行编制,建设目标、计划要与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相匹配。2020年,实现湘资沅澧干流沿岸乡镇、洞庭湖地区建制镇以及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2022年,实现全省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已编制排水专项规划的乡镇,要对设施完善程度、次级集镇是否已纳入规划、规划实施情况等进行评估,达不到要求的,要根据《湖南省乡镇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技术导引》进行规划修编。

三、技术要求

湖南污水处理设备厂_湖南污水处理成套设备_湖南乡镇污水处理设备安装

(一)加强规划的统筹协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综合考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乡镇体系规划、城镇化发展趋势、产业发展规划、人口与经济状况、地形地貌特点等因素,遵循“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经济适用、适度超前”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要求,编制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污水处理设施,明确建设规模、技术路线、排放标准和排水体制。乡镇有多个集镇的,要一并纳入规划范围。专项规划应与其他规划相协调。

(二)合理布局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的原则,根据乡镇规模、产业状况、排水现状等因地制宜采取集中或分散处理方式。城市(含县城)周边有条件的乡镇可纳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统一规划。具备条件的周边农村一并纳入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范围。

(三)实事求是确定处理规模。按照“宜大则大、宜小则小”的原则,充分考虑乡镇人口疏解和集散规律,近期污水处理规模以现状常住人口为依据,按照人均污水产生量80-100升/天进行测算,远期预留项目建设用地,确保经济适用,避免盲目贪大。管网规模要按照远期规划,分期分步实施。

(四)科学合理确定技术路线。人口密集、污水规模大的乡镇宜采用集中处理模式,选择运行可靠、操作简便、经济适用、可调节性强的技术路线,提高抗冲击负荷能力,确保长效稳定运行。管网建设受地形条件限制的乡镇,可结合实际采用相对集中处理模式,一个乡镇可布置多处设施,以节约管网建设成本。处理规模500吨/日以下的可结合实际情况采用一体化设备等多种处理模式。选用设备要充分考虑全过程寿命周期成本的经济合理性。

(五)因地制宜确定排放标准。乡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应综合考虑区域现状、经济水平、排水出路、水质特征、环境容量等条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排放标准要求执行。洞庭湖地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乡镇新建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应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02)的一级A标准。

(六)同步规划配套设施。排水体制实行雨污分流,严格落实厂网一体,厂区(设施)与配套管网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确保新建成项目一年内负荷率不得低于50%。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在规划编制中要进行详细现场踏勘,对乡镇人口和排水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确保设施规模、排水体制、设施规划选址、管网布局等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和地方实际。

(二)请各市州、县市区住建部门抓紧组织具有城乡规划、市政排水设计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乡镇排水专项规划,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编制工作,专项规划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规划批准前将人口、面积、处理规模、工艺、排放标准、管网长度、投资等信息报我厅,批准后的正式文本报我厅备案。

(三)各地要保障专项规划编制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未按期完成编制或达不到编制要求的,不纳入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资金支持范围。

联系人:王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 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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