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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添加时间: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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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举措,是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的自觉行动,是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抓手,更是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的具体实践。

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从2005年开始试点,2009年初全面启动,截至2014年底,已取得初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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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截至2014年全市村庄农户治理率    图2:截至2014年全市重点村特色村农户治理率

2015年,在总结推广常熟市“四统一”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苏州启动了新一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市政府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意见》,力求通过三年努力,实现重点村、特色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到2017年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苏州市八个市(县)、区(除姑苏区、工业园区)整体列入住建部农村生活治理试点县,努力在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领域发挥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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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三年行动计划重点村、特色村村庄、农户治理情况

设施建设是基础,强化管理才是发挥效益的关键。目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部分已建设施运行不正常,无法发挥治污效益。设施建成后由谁管、如何管、怎样管好,体制机制有待完善,管理经费有待落实,质量标准有待细化。因此,制定《办法》非常必要、十分及时。

二、出台过程

苏州在《办法》起草过程中,一方面认真学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方针政策,另一方面全面总结以往的成功做法和经验教训,借鉴学习兄弟城市的经验,进行广泛深入调研。《办法》草稿完成后,多次召开了座谈会,几经讨论,几经修改。同时,书面征求市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形成《办法》。经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最终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政策依据。根据《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推进方案》(苏政办发[2016]18号)、《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意见》(苏委办发[2015]10号)文件精神。结合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和运行管理实际,进一步梳理完善,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适用范围和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保障改善民生、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办法》明确了政府和个人的管理范畴。提出村庄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运维和监管,应当由政府统一组织,财政全额承担经费;农户内部的污水管道和餐饮隔油池由用户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应遵循专业运维、统一管理的原则。

(三)关于部门职责分工。城镇和农村生活污水统筹治理是苏州市城乡一体发展的内在需求,《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已明确将农村污水治理纳入城乡一体的排水管理工作。《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意见》(苏委办发[2015]10号)明确了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为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办法》进一步明确各县级市(区)政府作为考核对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域内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承担本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组织。环保部门按照职能,负责进、出水水质的监管,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考核。财政部门负责运行维护经费的落实,加强经费使用的审核和监管。

(四)关于管理模式及基本制度。《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意见》(苏委办发[2015]10号)要求制定运行技术规范,实现污水治理设施专业化运行、市场化运作、日常化管理,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造条件参与运营。采取接管模式的,可统一委托城镇污水管网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单位对管道进行日常养护,保证管道完好畅通。采取独立处理设施的,可将工艺相似、位置相近的,相对集中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统一运营。《办法》进一步提出遵循专业化运行维护的原则,将农村污水独立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纳入其中,兼顾接管和独立处理设施,充分发挥区域规模效益。《办法》将部分常态化、专业性不强的工作委托给基层组织实施,以降低维护费用。还从固定办公场所、人员、管护设备和管理制度等方面予以规范;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由“例行巡查”向“实时反馈”的提升,提高反应速度,降低运维费用。

(五)关于运维内容。《办法》对常用工艺的运行维护内容提出原则性的要求,主要包括管道养护、设施运行、安全、站容站貌等。污水收集管网系统要定期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确保窨井无淤积,保持管道过流通畅,泵站及相关构筑物运转正常;根据处理设施的工艺类型和设备特点,要编制运维手册,建立操作规程、养护和维修记录程序、管理台账以及应急预案等。关于化粪池的定期清理问题,遵循农民优先资源化利用(作为肥料)原则,但政府的运维仍需包括这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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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运维经费。《办法》进一步明确运维经费从污水处理费中支出,不足部分财政予以专项补贴。具体由各地根据新一轮治理的实际情况进行试运行和测算,苏州市级层面将随各地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经验。运行维护费用使用的范围应该是涵盖农户外的所有排水设施。目前,各地均已发文明确运行资金安排,其中,常熟市、吴中区、相城区明确由市(区)、镇两级财政安排运行资金,通过招投标选择第三方专业公司运营。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和吴江区、苏州高新区明确了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主体为各镇,市、区给予一定补贴(附表1)。

附表1: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维经费安排一览表

市区

补助具体情况

张家港市

按每吨0.5元的基数予以补贴,在污水处理费中列支,由市财政统筹。

常熟市

指定2家专业单位运行,大中修费用由镇级承担,日常运行由市级承担。

太仓市

各镇承担

昆山市

公开招标,列入区镇年度预算

吴江区

区、镇两级各承担50%

吴中区

公开招标,确定维护单位,通过考核支付费用,区、镇两级各承担50%,对考核优秀的奖励5万/镇。

相城区

公开招标,确定维护单位,区、镇两级各承担50%,对考核优秀的予以奖励。

苏州高新区

由各村承担,在生态补偿资金中列支

(七)关于监督考核。《办法》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行管理的监督考核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按照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强化全过程监管,充分调动工作责任性和主观能动性。监督考核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苏州市级部门对各地的工作落实情况的抽查和考核,出台配套的工作考核标准;二是各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运行维护工作的日常监管,与运行维护服务经费的核拨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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