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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系统指导盘活存量资产,文件首次以独立条款鼓励REITs发展

添加时间: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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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资管系统_国资动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_信托控股

国务院办公厅2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进一步提高推荐、审核效率,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发行上市;同时落实落细支持基础设施REITs有关税收政策。附文件全文及解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聚焦盘活存量资产重点方向

(一)重点领域。一是重点盘活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包括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二是统筹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包括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三是有序盘活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以及国有企业开办的酒店、餐饮、疗养院等非主业资产。

(二)重点区域。一是推动建设任务重、投资需求强、存量规模大、资产质量好的地区,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筹集建设资金,支持新项目建设,牢牢守住风险底线。二是推动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加快盘活存量资产,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升财政可持续能力,合理支持新项目建设。三是围绕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以及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鼓励相关地区率先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重点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对参与的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引导支持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多、建设任务重、负债率较高的国有企业,把盘活存量资产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防范债务风险、筹集建设资金、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手段,选择适合的存量资产,采取多种方式予以盘活。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再投资,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解读:意见递进式梳理需要盘活存量资产的重点领域以及盘活流程

重点盘活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统筹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有序盘活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以及国有企业开办的酒店、餐饮、疗养院等非主业资产。

对需重点盘活的存量资产领域进行了分门别类,提出针对性思路。对已形成规模和生产力的项目,要确保其优势,持续创造价值;对通过适度扶持能更好发挥作用的项目,通过改扩建的方式“扶一程”;对长期闲置但具有一定价值的项目,则要采取措施有序盘活。

文件明确提出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再投资。

如今已被广泛应用于多个基础设施领域的REITs,对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拓宽社会投资渠道以及降低企业负债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文件明确要求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公平对待,预计越来越多的民营和外资企业将成为公募REITs的原始权益人。

经过多年投资建设,我国在基础设施等领域形成了一大批存量资产,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对于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合理扩大有效投资以及降低政府债务风险、降低企业负债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优化完善存量资产盘活方式

(四)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推荐、审核效率,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发行上市。对于在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强化民生保障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在满足发行要求、符合市场预期、确保风险可控等前提下,可进一步灵活合理确定运营年限、收益集中度等要求。建立健全扩募机制,探索建立多层次基础设施REITs市场。国有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研究推进REITs相关立法工作。

解读: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基建扮演着稳增长的关键抓手,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支持扩大有效投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基础设施REITs作为一种权益型工具,能够在不增加杠杆的前提下,为存量项目提供有效的融资退出渠道。”通过基础设施REITs可以减少存量资产对企业的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回笼,回笼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有助于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REITs作为一种信托基金,主要是通过发行收益凭证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交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不动产投资运营管理,REITs将不动产所产生的租金收入以派息的方式分配给投资人,从而使投资人能够在享有物业增值收益的同时获取长期稳定的租金收益。

目前市场12单上市交易的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表现良好,最近新上市的产品更以公众募集部分配售比例不足1%创下多项记录。

市场投资者多元化资产配置需求明显,而公募REITs作为稳定分红的优质资产更是追求价值投资和稳健投资者首选的资产配置工具。期待更多优质公募REITs上市扩大投资基本盘。

(五)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鼓励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社会资本方通过创新运营模式、引入先进技术、提升运营效率等方式,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并减少政府补助额度的,地方人民政府可采取适当方式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奖励。

解读:作为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PPP模式在近年来得到大力推广。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服务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这种模式展现出很强的活力,规模迅速壮大。最新统计显示,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最新统计显示,2014年以来,累计入库项目10282个,投资额16.4万亿元,签约落地项目7772个,投资额12.9万亿元。超16万亿元的项目规模,显示出PPP已在公共服务供给、投融资中占有重要地位。从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厂,到养老服务中心,再到国家速滑馆、遥感卫星,一系列PPP项目落地,为社会提供了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中央财经委会议明确,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规范发展、阳光运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政设施投资运营。这为PPP下一阶段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2〕233号)提出用好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结合企业、金融和投资机构诉求,做好项目信息公开查询、展示,方便各类资本选择感兴趣的项目洽谈投资。各地有关项目信息管理平台要完善功能、增强服务,动态共享投融资对接项目的基本情况、手续办理进度等信息。用好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库,常态化公开推介有吸引力的项目,促进民间资本等广泛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发挥全国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作用,加大PPP项目信息公开,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促进PPP项目规范有序实施。

(六)积极推进产权规范交易。充分发挥产权交易所的价值发现和投资者发现功能,创新交易产品和交易方式,加强全流程精细化服务,协助开展咨询顾问、尽职调查、方案优化、信息披露、技术支撑、融资服务等,为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开辟绿色通道,推动存量资产盘活交易更加规范、高效、便捷。

(七)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鼓励国有企业依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规定通过进场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资产置换、联合整合等方式,盘活长期闲置的存量资产,整合非主业资产。

(八)探索促进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城市老旧资产资源特别是老旧小区改造等,通过精准定位、提升品质、完善用途等进一步丰富存量资产功能、提升资产效益。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污水处理厂下沉、地铁上盖物业、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经营性公共服务空间开发等模式,有效盘活既有铁路场站及周边可开发土地等资产,提升项目收益水平。

(九)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推动闲置低效资产改造与转型,依法依规合理调整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开发用于创新研发、卫生健康、养老托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社区服务或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新功能。

国家发改委3月2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2〕233号),提出加大盘活存量资产力度。要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存量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打通投资退出渠道,提升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要坚持新建和存量并重,积极选择适宜盘活的存量项目,通过产权交易、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等多种方式予以盘活,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存量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打通投资退出渠道,提升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

(十)支持兼并重组等其他盘活方式。积极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在符合反垄断等法律法规前提下,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等方式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提升资产质量和规模效益。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方和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等,提升存量资产项目的运营管理能力。

解读:通过股权转让、PPP、公募REITs等市场导向的投融资机制可以充分挖掘存量资产的真实价值,也有助于降杠杆和防风险。特别是,“回收的资金用于新的项目建设,还可以助力扩大有效投资。”盘活存量资产有助于为社会资本提供更多更好的投资机会,激发市场活力。

当前,我国已经开始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的试点工作。2021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行业范围;202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提出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支持政策;2022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全国首单正式申报的深圳市安居集团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项目,试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目前已有深圳、海南、宁夏、成都、宁波、无锡、上海、辽宁、青岛、江西、四川、江苏、重庆等省市出台方案。梳理发现,保障性租赁住房成为地方政府发力的重要方向。作为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瓶颈的重要工具,REITs未来发展空间较大。而随着融资手段的丰富,保障性租赁住房进入发展快车道。

三、加大盘活存量资产政策支持

(十一)积极落实项目盘活条件。针对存量资产项目具体情况,分类落实各项盘活条件。对产权不明晰的项目,依法依规理顺产权关系,完成产权界定,加快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对项目前期工作手续不齐全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加快履行竣工验收、收费标准核定等程序。对项目盘活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探索制定合理解决方案并积极推动落实。

解读:统筹协调,分类整理,逐项排查梳理,列出清单,加强督导。落实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以及前期项目遗留问题的处理机制,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十二)有效提高项目收益水平。完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依法依规按程序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推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健全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对整体收益水平较低的存量资产项目,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提高项目收益水平,支持开展资产重组,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件。研究通过资产合理组合等方式,将准公益性、经营性项目打包,提升资产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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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15年5月22日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提出完善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积极推进公共服务领域价格改革,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加快理顺公共服务价格。依据项目运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健全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完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广泛听取社会资本、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确保定价调价的科学性。及时披露项目运行过程中的成本变化、公共服务质量等信息,提高定价调价的透明度。

(十三)完善规划和用地用海政策。依法依规指导拟盘活的存量项目完善规划、用地用海、产权登记、土地分宗等手续,积极协助妥善解决土地和海域使用相关问题,涉及手续办理或开具证明的积极予以支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对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确需调整相关规划或土地、海域用途的,应充分开展规划实施评估,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土地、海域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

解读:2018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提出完善用地用海支持政策。各省(区、市)要在国土空间规划指导下组织编制港口集疏运铁路、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方案,保障用地指标。对急需开工的铁路专用线控制性工程,属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按照相关规定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加大对“公转水”码头及配建工程的用海支持力度,对纳入港口总体规划和运输结构调整计划的铁水联运、水水中转码头及配建的防波堤、航道、锚地等项目,列入国家重大战略的,在符合海域管理法律法规及围填海管理政策的情况下,重点保障用海需求。

2021年8月31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广东省强化资源要素支撑全力推进省重大项目开工建设的工作方案》对广东省重大项目用地用海用林审批各个环节中38个难点堵点进行全面梳理,聚焦纳入国家有关重大项目清单和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含预备项目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省重大项目),在开工时间、选址、预审、立项、用地用林指标保障等14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创新政策措施、强化资源要素保障,将为提升审批质量和审批效率、保障省重大项目依法开工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十四)落实财税金融政策。落实落细支持基础设施REITs有关税收政策。对符合存量资产盘活条件、纳税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各级税务机关做好服务和宣传工作,指导企业依法依规纳税,在现行税收政策框架下助力盘活存量资产。支持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

解读: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前期手续主要包括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以及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通过完善存量资产手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来盘活存量资产。对于存量资产其再投资金额相对较小,可以体现杠杆效应;通过提高其利用率,将缩短投资回收期。

落实落细支持基础设施REITs有关税收政策。推动基础设施REITs健康发展能有效盘活存量资产,提升基础设施运营效率,同时也有助于提升直接融资比重,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效果。2022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 3 号),提出在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需要进一步细化REITs的税收中性政策,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REITs税收支持政策体系,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主动作为,在现有税收政策框架下助力盘活存量资产。开放和完善社会资本以及金融机构的角色定位,有助于拓宽项目融资渠道,拉动有效投资,降低企业负债和地方政府财政压力。既拓展了社会资金投资途径。还能促进国内地方政府财政可持续与投融资良性循环。

四、用好回收资金增加有效投资

(十五)引导做好回收资金使用。加强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的管理,除按规定用于本项目职工安置、税费缴纳、债务偿还等支出外,应确保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形成优质资产。鼓励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具有收益的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回收资金对扩大投资的撬动作用。

(十六)精准有效支持新项目建设。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拟投入新项目建设的,优先支持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大型清洁能源基地、环境基础设施、“一老一小”等重点领域项目,重点支持“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优先投入在建项目或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

(十七)加强配套资金支持。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时,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可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示范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对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按规定予以支持。

解读:2021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1〕252号),重点支持采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将净回收资金主要用于新增投资。对存量资产盘活的资金使用进行规范,让更多的回收资金用于重点新项目的投资。对新项目进行了规范,以提升回收资金的使用效率,产生更大投资乘数效应。

2022年3月18日,证监会发布《深入推进公募REITs试点进一步促进投融资良性循环》中提出,进一步深入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完善制度机制,拓宽试点范围,更好发挥公募REITs的功能作用,进一步促进投融资良性循环,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2022年4月15日,深交所和上交所分别就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公开征求意见,内容涉及上市公募基础设施REITs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扩募、信息披露等具体安排和基本规则。

后续政策将在分类落实各项盘活条件、着力有效提高项目收益水平和完善规划和用地用海政策方面下力气。

五、严格落实各类风险防控举措

(十八)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存量资产盘活。严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要求,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做好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决策审批等工作,除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形外,应主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证券交易所、产权交易所等公开透明渠道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存量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债权悬空。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良好条件和氛围。所有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项目均应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等相关要求,保障项目质量,防范市场风险。

解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隐形债务问责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8〕46号)的颁布,首次界定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内涵,重点强调严禁违规增加隐性债务。

此后一段时间内关于规范化解隐性债务的政策文件频出,且主要以“控增化存”作为管控导向。此期间,多个省份也陆续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隐性债务化解方案,新增隐性债务已成为地方政府不可触碰的红线和高压线。

做到摸清债务底数。甄别认定的隐形债务录入财政部债务监测平台,实行实时监测。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禁任何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变相举债。加强风险源头管控,硬化预算约束,严格项目审核,决不允许以新增隐性债务方式上新项目、铺新摊子。积极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

(十九)提升专业机构合规履职能力。严格落实相关中介机构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中介机构等履职尽责,依法依规为盘活存量资产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财务和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积极培育为盘活存量资产服务的专业机构,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中介机构依法追责。

(二十)保障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对公共属性较强的基础设施项目,在盘活存量资产时应处理好项目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关系,确保投资方在接手后引入或组建具备较强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保持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切实保障公共利益,防范化解潜在风险。推动基础设施REITs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健全运营机制,更好发挥原始权益人在项目运营管理中的专业作用,保障基金存续期间项目持续稳定运营。

解读:依托长效发展机制,鼓励基础设施REITs更好服务存量资产,转化投融资机制,盘活长期有息负债和收益较好的高额投入资产,释放大量资金拉动经济发展。建立健全基础设施运营机制,鼓励基础设施管理人重视和提高运营管理能力,规划长期培育和发展基础设施管理人的统筹管理。

基础设施运营质量不仅关系项目经营性现金流的稳定性,也影响到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投资人接受存量资产后,必须高度重视底层资产的运营管理, 切实保障公共利益,防范化解潜在风险。

盘活存量资产能够加快沉淀资金回收,提高资金循环使用效率;可拓宽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的渠道;在存量项目中引入市场化、专业化的投资运营管理团队,可提升基础设施的运营水平。

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必须具备丰富的项目运营管理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实现提升运营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公募REITs获得稳定现金流回报和履行社会责任奠定运营专业基础。目前我国的专业化程度和市场化运营机制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相关单位和参与机构可以重点关注。

六、建立工作台账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一)实行台账式管理。全面梳理各地区基础设施等领域存量资产情况,筛选出具备一定盘活条件的项目,建立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实行动态管理。针对纳入台账项目的类型和基本情况,逐一明确盘活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十二)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加强盘活存量资产工作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做好指导督促,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形成工作合力,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解读:国家发改委3月2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2〕233号)提出建立健全统一的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推动投融资合作对接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要及时总结投融资合作对接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促进投融资合作对接取得实效。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向国家发改委(投资司)报送投融资合作对接进展情况和对接项目信息(按附表格式),以及典型经验、意见建议等。有关企业、金融和投资机构也可向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反映投融资合作对接需求,提出工作建议,加强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

国家发改委将不断健全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聚焦重点领域,积极开展政策交流、信息共享、项目对接、模式探索等工作,帮助示范性强、影响力大的项目落地实施,大力推广地方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加强投融资模式创新,充分调动各类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合理扩大有效投资。

(二十三)加强督促激励引导。对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或单位,以适当方式积极给予激励;对资产长期闲置、盘活工作不力的,采取约谈、问责等方式,加大督促力度。适时将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国务院大督查的重点督查内容。

(二十四)积极开展试点探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不少于30个有吸引力、代表性强的重点项目,并确定一批可以为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提供有力支撑的相关机构,开展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引导各地区积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盘活存量资产的有力有效措施,防止“一哄而上”。

解读:有效投资,是指不仅要完成投资额,而且要提高投资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前期我国公募REITs试点从基础设施切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证监会作为基础设施REITs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坚持“双向评审”机制,探索了保障项目和产品质量的根本机制。坚持精准有效投资导向,坚决不搞“大水漫灌”。积极扩大有效投资,不是盲目铺摊子、上项目,更不是通过实施大规模的基建投资计划搞“大水漫灌”式的强刺激,而是聚焦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精准有序实施一批既利当前、又利长远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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