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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德市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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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乡镇污水处理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9日

建德市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积极推行第三方运营模式,提高污水处理厂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关于全面实施“河长制”进一步推进水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浙委发〔2013〕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机制

第一条 全市乡镇污水处理厂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统一运行管理制度,保障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 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财政局、住建局、环保局、城投公司(水务公司)、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成立全市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乡镇污水处理厂统一运行管理资金和污水处理费执收系数核定、安排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环保局负责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日常监督及参与考核,组织对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进行跟踪监测。

市住建局负责牵头督促乡镇(街道)加快污水管网配套建设和污水处理厂日常考核。

第四条 水务公司组建全市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中心,负责全市乡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配合水务公司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做好辖区内的规范排水设施;强化集镇范围的截污纳管工程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负荷率和处理率。

镇区污水处理实施方案_乡镇污水处理率_城镇污水处理率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水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队伍,制定运维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认真做好运行范围内各项工作,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巡查,做好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确保污水处理厂的安全运行。对出现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须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条 水务公司应当建立统一运行管理工作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上月的运行情况(进出水水质、水量及处理达标率等指标),同时抄报所在乡镇(街道)。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须按季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结合污水处理费执收实绩,统筹安排乡镇污水处理厂统一运行管理费用。该运行管理资金由市水务公司统一申报,市财政局核定后按进度拨付给水务公司。

第十条 污水处理费收缴工作牵头单位为市水务公司,居民污水处理费与自来水收费绑定;各乡镇企业污水处理费由各乡镇收缴,收缴后汇入市水务公司;市水务公司每月底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应当将乡镇污水处理厂统一运行管理资金收支管理情况列入审计监督内容,定期实施专项审计。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乡镇污水处理厂统一运行管理工作实行月报、季检、年考制度,考核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乡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负荷率、处理率和达标率纳入市级年度综合考评,与乡镇(街道)、部门实绩考核挂钩。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建政办函〔2016〕31号关于印发建德市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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