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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热点问题六:物业企业是服务者,还有没有管理权?

添加时间: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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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是服务者还是管理者的纷争始终围绕着这个行业不断,在今日头条栏目中至今时有相关出题人的论断,其潜台词是物业是服务者,你怎么能有管理权?管家怎么能管主人?其实物业服务企业在历经40多年的行业发展以后,早已自觉定位为从属于房地产行业的社会服务业,但不意味着服务者没有管理权,服务者、管理者的称谓在不同场景下都是正确的,在客观现实中业主和物业企业在认知上还存在着许多误区,我在这两天发表的物业服务热点问题四"错位的业主和物业企业关系"中就有相当篇幅的描述。

从物业服务起源的角度,当然物业企业是一个服务者。理由就是业主对房产的使用权及共有权行使,产生了物业服务的所有相关内容服务需求,因此,我把这称为物业服务之所以产生的本源;物业服务产生的合同契约性就是无论是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是后期业主大会成立以后,按照业主大会户数面积双过半数表决选聘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其性质是全体业主(请注意不是单个业主)聘用了物业公司进行物业服务。这种服务物业管理条例中高度概括为业主群体与物业企业通过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所以从本质上认为物业企业本质是服务没有错误的,但认识仅仅如此并不够全面,我感觉提出这个问题的业主潜台词是既然是服务者,那么任何情况你都不能管,这个观点有失偏颇。

业主要理解管理是为了更好服务,对少数人的管理是为了维护绝大多数的业主共同利益。一方面突出强调了管理的主要方向是没有生命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这里突出强调的管理是维持设施设备相关正常的使用功能;另一方面,依据合同约定的管理目标和《业主规约》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诸如违规装修、私搭乱建、私堆乱放、挤占消防通道、违法停车妨碍其他业主通行等违法违规业主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后向有关的机关报告,既是为其他业主负责,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这种管理是为了业主集体利益的需要,不代表服务者没有管理权,这次疫情防控当中,物业的保安配合社区对出行业主进行管理,监测体温,检查证件很突出的代表了这个道理。

物业公司的行为准则口号_物业公司守则_物业行动口号

业主和物业企业要摆正相互的关系,都要辩证统一的理解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一方面要充分认识物业企业是服务者的定位是本质,管理是相对的,只有特定情况下才能行使。管理是从属于服务的一种手段,只是为了更好实现服务的目标,而且管理手段措施需要业主在规约中结合法律予以设定;另一方面绝不能认为服务者就一定没有管理权,简单的把管理和服务相对立。需要物业企业加强服务意识教育,规范自己的管理行为,同时也需要业主对物业的管理行为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尊重,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消弭双方的认识隔阂,打造融洽和谐的业主与物业互利共赢的新局面、新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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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中物业员工对出行业主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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