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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添加时间: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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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涝严重、交通瘫痪、断水断电……根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的统计数据,今年以来,我国已有30个省份遭受洪涝灾害。而与此相悖的是:多年来,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领域一直缺少一部国家层面的专门法规。

2014年1月1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这部被公众寄予厚望的《条例》能够起到哪些作用?又将如何逆转当前一些城市“逢雨必涝”的局面?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就此对多位专家进行了采访。

重视对生命线工程系统规划

《条例》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是促进城市用水健康循环、恢复水环境的生命线工程,其任务早已超出了排除雨水污水、保护城市生活环境、防止公共水域污染的范畴。”中国工程院院士张杰对记者表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布局直接关系到对水的自然循环的影响,因而必须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排水管渠大多敷设于地下,建设投资大,隐蔽性强,一旦建设不合理,改造起来难度极大。如果前期没有系统的规划,仅靠‘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式的处理方法,排水设施很难发挥作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镇水务与工程研究院副院长谢映霞认为,我国城镇自然条件和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因地制宜的编制规划,合理进行系统布局,能够综合体现对污水水质、水量的控制要求,对污泥处理处置的要求以及对内涝防治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从而实现对水污染的控制,达到治污、防涝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目的。

为排水和污水设施设置“护身符”

近年来,路面塌陷导致行人、车辆坠落的事情屡见报端,其中不少事故是因为地铁或者地下设施施工忽视了对排水管网的保护,穿凿、损毁排水管网导致的。

“《条例》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护身符’!”中国工程标准化协会给排水委员会主任张辰认为,《条例》从规范排水单位和个人的排水行为,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管理方面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惩罚措施严厉,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解读_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_城镇污水和排水条例

张辰介绍,从规范排水单位和个人行为方面,《条例》在现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基础上,明确不得雨污管道混接,以及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必须要按许可要求排放污水;明令禁止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有毒有害和腐蚀性废水废渣、倾倒垃圾渣土等危害设施安全等行为。

从规范施工行为方面,《条例》规定,从事爆破、钻探、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单位,必须要制定保护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没有制定保护方案,擅自拆除、改动设施,规定了警告、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

特许经营将对监管提出更高要求

《条例》明确,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而目前,一些地方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对特许经营的认识不足、监管不到位和合同条款不合理等问题,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污水处理价格过快上涨、设施养护运营不到位、政府高价回购等负面效应。

浙江财经大学校长王俊豪认为,在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方面,《条例》鼓励社会资本的进入,这将对政府责任和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明确政府的责任,开放市场不等于做“‘甩手掌柜’,政府要避免‘一卖了之’,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

王俊豪认为,政府一是要对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协议规定的价格和数量,及时、全额地支付给运营企业;二是要对贫困居民等弱势群体进行适当补贴。“尤其要重视的是加强对设施运营企业的监管。既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协调、统领的作用,避免多头管理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又要通过加强过程监管、结果控制,对运营过程中不合规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置。”王俊豪说。

污水等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公共服务,涉及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其设施规划、设计、保护、管理等很多方面都应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排水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杨向平向记者表示,《条例》对此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充分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同时也有利于公众积极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

《条例》明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杨向平认为,这些规定不仅有利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保护,还将提高公众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等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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