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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期货公司开展证券辅助业务可行性研究

添加时间: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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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本市场加大创新发展的新阶段,市场需求和期货IB业务的成功经验为证券辅助业务的推出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和相对成熟的条件。

证券对期货的IB业务是当前证期融合经营的具体业务形式,但其业务模式为证券向期货单向输送客户和资源,不利于证期合作的进一步深化。引进期货对证券的辅助业务迫在眉睫。

开展证券IB业务的可行性

证券辅助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为证券公司介绍客户并收取一些佣金费用的业务模式,证券辅助业务的客户可以从事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等品种的交易;基金、理财产品等品种的申赎以及将来的三板市场、区域性市场的交易等证券柜台业务。

证券辅助业务与当前的期货IB业务模式类似,不同点在于,后者是证券公司将其客户介绍给期货公司,而前者是期货公司将其客户介绍给证券公司。证券辅助业务的开展主体为开展期货IB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与之对应的期货公司。也就是说,证券辅助业务在当前的期货IB业务主体之间,客户资源可以作反向流动。

从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发展的行业基础以及期货IB业务的成功运营来看,目前开展证券辅助业务具备了相当的可行性。

1.具备了规范扎实的行业发展基础

近年来,证券行业监管更加有效、透明,期货行业也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监管机制及配置合理的监管资源。当前证券、期货行业的整体监管能力以及公司的内控机制,已经为期货公司开展证券辅助业务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2.具备了良好的市场基础和明确的客户需求

开展证券辅助业务是投资者及期货公司的双重需求。当前,期指投资者占比超过30%,这意味着已经具备开展证券辅助业务的客户基础。而随着市场成熟度的提高,一些对冲交易者、套利交易者,都有交易证券的实际需求。同时,商品期货投资者规模也在壮大,出于多元化投资的需要,也有投资证券市场的要求。这些都是证券辅助业务的目标客户。

此外,从期货公司的角度看,目前券商系期货公司有70余家,取得IB业务资格的券商有40余家。这些取得期货IB业务的券商和对应的期货公司,是开展证券辅助业务的公司基础。

3.具备了可借鉴的较成熟的期货IB业务运营模式

目前,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的协同合作已达到相当的默契,为证券辅助业务的开展铺平了道路。此外,我国中国台湾开展证券辅助业务的实践经验值得借鉴。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业务,证券辅助业务在中国台湾已经形成成熟模式,促进了期货公司的综合化发展。

4.具备了可实现证券辅助业务的技术条件

目前,已开展IB业务的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总部内网均已通过一条或多条专线连通,并且通过双防火墙进行隔离,只需要双方防火墙增加相应安全策略即可保证业务数据的安全传输,营业部端单独划分网段用以部署证券开户所需的工作机及中间件服务器,业务数据通过期货公司广域网传输至期货公司总部后再转发至证券公司。可以保证证券、期货公司网络的完全隔离。

5.具备了较为成熟的人才条件及专业优势

期货IB业务开展以来,已经培养了一大批熟悉中间介绍业务的人才。若开展证券辅助业务,这些人才可以为证券辅助业务培养相关的业务人员或直接参与证券辅助业务。

综上,证券、期货行业经历了综合治理以及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分类监管等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后,迈入了规范、稳健、发展的阶段,并在近几年IB业务开展的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对接、协同合作经验,培养了一大批专业知识丰富和实践技能过硬的实用性人才。开展证券辅助业务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

证券辅助业务的框架设想

证券辅助业务的框架设想包括业务框架的总体原则、主要思路、参与主体的资格条件、业务范围、业务规范、关键业务流程、监督管理制度等。

1.总体原则

证券辅助业务总体原则要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和证券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期货公司从事辅助业务,应当依法取得辅助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通过其营业部开展的辅助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的证券辅助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相关自律性组织依法对证券辅助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2.主要思路

利用现有期货IB业务模式,以风险控制、合规管理为基础,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出发点,以提升公司综合服务能力及差异化竞争力为目的,引入证券营业部与期货营业部对接机制,整合证券市场与期货市场优质资源,将每个网点建设成为综合化的金融财富管理中心,满足投资者多元化财富管理及社会财富的保值增值的需求,实现全行业的良性循环,坚持“高标准、稳起步”原则,有序推进证券辅助业务的规范持续发展。

3.参与主体的资格条件

开展证券辅助业务的期货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除此之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期货公司必须是接受辅助业务的证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或者与该证券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第二,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总部和开展证券辅助业务营业部业务人员,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且具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第三,期货公司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与辅助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第四,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第五,满足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业务范围

期货公司受证券公司委托从事辅助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第一,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第二,提供证券行情信息、交易设施;第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投资咨询服务;第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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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业务规范

(1)期货公司从事辅助业务,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辅助业务的范围;执行证券资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辅助业务对接规则;客户投诉的处理方式;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违约责任;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可以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期货公司按照委托协议对证券公司承担辅助业务受托责任。基于证券经纪合同的责任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客户承担。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报各自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3)双方应当建立辅助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辅助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辅助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和风险隔离制度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介绍业务的经营管理。

(4)期货公司应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批露证券辅助业务的信息,包括受托从事的辅助业务范围;从事辅助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证券公司账户信息、证券资金安全存管方式;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等。

此外,期货公司为证券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证券公司的辅助业务委托关系,解释证券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5)期货公司应当定期对辅助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营业部辅助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合规检查报告。发生重大事件的,期货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6.关键业务流程

证券辅助业务的关键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业务准备环节、开户环节、培训与咨询、客户的投诉与建议等。

(1)业务准备环节:期货营业部按证券辅助业务的要求设立岗位和业务人员、连通信息技术系统并通过测试、公示信息等。

(2)开户环节:包括合同签署、开立账户、撤销账户、资料变更及密码重置等。

在开户环节,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证券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证券资金安全存管要求。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将客户开户资料提交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当复核后与客户签订证券经纪合同,办理开户手续。

撤销账户、资料变更及密码重置,由客户携带相关证件到期货营业部申请,填写申请表,IB主管审核后传真至证券公司交易运行部,经确认后方可办理。

在不突破证券公司现有的账户管理框架下,证券公司可指定某一营业部代行证券公司对接期货公司辅助业务的账户集中管理职能。

(3)客户的培训和咨询:期货公司应对中间辅助业务的客户提供必需的培训和指导。证券市场实行T+1交易,且目前无做空机制,期货公司有必要对客户进行相关的培训,以便让期货公司客户适应证券交易的特点。

期货公司要切实加强辅助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及期货营业部的证券交易、清算及业务咨询的能力,也可以借助证券公司的客服能力,理顺推送渠道,加强客户的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网上查询,或到营业部现场查询交易清算的账单。

(4)客户的投诉与建议:开展证券辅助业务的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各自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制度以及双方的协作程序和规则,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双方客户投诉情况的沟通与联络。双方应将各自的客户投诉方式或渠道对外予以公布。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协作程序和规则,本着服务客户、服务合作伙伴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客户投诉。对投诉本方的应及时处理不推诿,对投诉合作对方的应及时移交,对投诉涉及双方的应及时会同处理。

7.监管要求

证券辅助业务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辅助业务的相关信息,报送辅助业务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数据信息。期货公司取得辅助业务资格后不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应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其辅助业务资格。期货公司违反业务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以至撤销业务资格等监管措施。

结论

在资本市场加大创新发展的新阶段,市场需求和期货IB业务的成功经验为证券辅助业务的推出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和相对成熟的条件。证券辅助业务的开展可以通过低成本创新来深化证期融合,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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