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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操作指引

添加时间: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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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操作指引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操作指引为增强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的操作性,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评价标准,根据《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操作指引。2018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应照此执行。一、评价方法根据《规定》,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包括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及其他指标的评价,期货公司最终评价计分由上述指标的分值合计得出,采取由期货公司自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证监局)初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复核和评审、中国证监会确定评价结果的方式进行。二、市场竞争力指标的评价对市场竞争力指标的评价由评审委员会统一进行评审。市场竞争力共五个指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一)日均客户权益总额,计算公式为: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每日应付货币保证金+每日应付质押保证金)/评价期内交易天数。该指标的计算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50%。其中,持仓成交比=日均持仓量/日均成交量。日均成交量的算术平均值之比。有关数据由监控中心提供。

(二)期货业务收入,包括期货公司开展期货经纪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佣金收入(按照去年的评价要求,资管子公司业务收入不计入期货公司收入,今年资管子公司和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收入依然不计入期货公司收入)。期货经纪业务的手续费收入、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的佣金收入根据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报分析计算得到。50%=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成交金额。该计算公式中的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手续费收入、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的数据为准,不含交易所返还、交割手续费收入等。全行业平均水平,是指全行业商品期货(金融期货)行业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成交金额的算术平均值之比。(三)成本管理能力,计算公式为:期货业务收入/(业务管理费+营业税金及附加+佣金支出)报数据为准,其中,佣金支出为会计科目“佣金支出”所列内容。该指标的加分附加条件为期货公司的期货业务盈利不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其中,期货业务盈利=期货业务收入-(业务管理费+营业税金及附加+佣金支出)。期货业务盈利的计算以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佣金支出为会计科目“佣金支出”所列内容。全行业平均水平,是指全行业期货业务盈利的算术平均值。

(四)净利润,该指标的计算以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该指标的加分附加条件为期货公司的营业部部均手续费收入不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其中,营业部部均手续费收入=入/营业部数量。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以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日“两证”齐全的营业部数量为准,期货公司总部未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不开展经营业务的,视为1个营业部。全行业平均水平,是指全行业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与全行业营业部数量之比。(五)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净利润/净资产。其中,净资产为会计年度内各月月末净资产的算术平均值。该指标的计算以期货公司报送的月报和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合规状况指标得分低于规定分值的,市场竞争力指标不予加分”。其中,“规定分值”每年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的分类评价情况分别审议确定。三、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指标的评价对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指标的评价采取由评审委员会统一评审的方式进行。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共三个指标:机构客户日均持仓、机构客户日均权益、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见《规定》第五十条。上述指标的计算以监控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

四、风险管理能力指标的评价(一)客户资产保护第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管理、报备、披露符合规定”。十条、《关于推广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6]108号)户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6]82)等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分。第项,“保证金的存放、出入金符合相关规定”。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6]9号)的,每次(项)扣分。的情形”。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期货字[2004]45号)等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分。定及时报送”。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关于推广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6]108号)及监控中心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分。求”。本项评价标准为:(1)期货公司不存在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开户的情形;(2)条第一款,以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及监控中心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开户实名制和统一开户制度,不存在违规情形;(3)货公司能够按照监管部门和监控中心的要求及时升级和改造交易结算系统,对客户资料进行严格把关并及时准确报送,按照中国证监会及监控中心的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账户进行规范与清理;(4)期货公司经纪合同的内容符合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规定,并已向中国期货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5)性制度的规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的配套规则严格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存在违规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的,每次(项)扣分。益”。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以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等相关法规关于交易环节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分。(二)资本充足第项,“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符合规定”。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章“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虚增净资本的情形。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分。业务前进行敏感性测试”。本项评价标准为:(1)制,能够动态计算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及时反映有关业务和市场变化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2)动态监控组织体系,指定相应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动态监控工作,明确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承担动态监控工作;(3)业务规模或者做出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前,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分。时报告义务”。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了定期报告义务和临时报告义务。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分。

(三)公司治理产、财务、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独立经营”。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应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分。第项,“公司‘三会’制度健全并有效履行职责”。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应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分。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拒绝配合监管、擅离职守等情况”。本项评价标准为: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及《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章等相关规定,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任职、离职手续,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履行报告义务。对未按规定办理任职、离职手续或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况,每人次扣分。期货公司应符合《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期货公司监督管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期货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四人次扣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每人次扣分。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期货从业资格的,扣分。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应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违反规定的,每次扣分。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应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以及其他法规、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每次扣分。检查权,为首席风险官有效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违反《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未能为首席风险官提供有效的履职保障的,扣分。告义务,并按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工作报告”。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违反《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及第四章的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或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工作报告的,每次扣分。(四)内部控制营和监管要求”。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和营业部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违反规定的,每项扣分。门,符合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等规定,以及《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以及《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等规定。

违反规定的,每项扣分。制、合规等业务有效运转并符合监管要求”。条、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以及《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每项扣分。对于期货公司的会计核算方式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不一致问题,如果该问题系由公司财务管理混乱所致,或者造成了公司净资本出现预警或不达标状态的重大变化,每项扣分。制并有效执行”。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应符合《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每项扣分。行”。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应符合《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第九条等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每项扣分。效执行”。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应符合《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每项扣分。序进行有效控制”。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应符合《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每项扣分。公司自有资金管理中涉及自有资金用途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适用《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

第项,“营业部‘四统一’管理有效执行”。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应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规定的,每项扣分。(五)信息系统安全该指标根据《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行)术管理指引(修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关于印发〈证券期货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进行评价。具体评价指标和标准如下:第项,“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完善并有效执行”。本项评价标准为: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能够覆盖期货公司全部信息技术管理环节,并有效执行。违反规定的,每项扣分。第项,“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本项评价标准为:(1)期货公司集中交易系统发生软、硬件故障,导致全公司交易中断且客户交易受到影响的,无论公司是否负有责任,每次扣分;(2)期货公司总部的其他信息系统(银期系统、行情系统)或者营业部交易业务系统发生技术事故,超过30公司原因导致的技术事故,如果期货公司可以提供银行、软硬件供应商等第三方出具的事故责任证明(关于第三方证明的格式文本见附件1),可以豁免扣分;(3)合上述第(1)、(2)项扣分条件的情况下,不予扣分。

第项,“应急处理机制健全有效”。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建立了信息技术应急处理制度,制定了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举行信息技术应急处理演练,妥善处理突发信息技术问题。违反规定的,每项扣分。第项,“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信息系统情况”。本项评价标准为:(1)期货公司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报送相关事项的,每次扣分;(2)期货公司发生技术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每次除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扣分外,再按照本项扣分。根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期货公司信息技术评级检查D到一类等级要求但未达到其应该达到的更高等级要求的公司,其分类3D(六)信息公示该指标根据《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进行评价。具体评价指标和标准如下:第项,“信息公示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本项评价标准为:(1)期货公司未按要求制定信息公示管理制度的或该制度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扣分;(2)期货公司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报备信息公示管理制度的,扣分;(3)期货公司信息公示制度执行违反规定的,每项扣分。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公示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每项扣分。渠道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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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评价标准为:(1)报完毕的,扣分;(2)门的,每次扣分;(3)息的,每项扣分。监管要求”。本项评价标准为:(1)门负责信息公示工作,信息公示和持续更新工作要求不明确,落实不到位的,扣分;(2)公示信息未按规定经有关人员签字确认的,扣分;(3)期货公司未在开户时将公示平台和公司网址书面告知投资者,或在客户交易系统中提示相关事宜的,每次扣分。五、持续合规状况的评价(一)对《规定》第十六条的评价“风险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标准的,每次扣1标预警的,每次扣分”。本项评价标准为:在评价期内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应持续达标并符合预警标准。考虑到目前尚未完全实现对期货公司每个时点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持续动态监控,现阶段风险监管指标暂按月进行评价,即以期货公司报送的月度风险监管报表为基础进行评价。但对于监管部门在年报审计、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月中预警或不达标的情形,也应扣分。对于期货公司增资,股东已将增资款汇入期货公司验资账户的情形,造成负债/净资产的比例不达标或预警的,可以豁免扣分。在期货公司净资本指标预警的情况下,对于期货公司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形,相应的扣分可以减半(即扣分):(期货公司股东会已做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且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能够实现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2)拟增资股东已将拟增加的注册资本汇入期货公司单独设立的验资账户;(3)拟增资股东与期货公司签署合同,明确约定在增加注册资本过程中,拟增资股东不得要求期货公司返还汇入验资账户中的资金;(4)增加注册资本的申请已被我会受理。

期货公司提出申请后,由所在地证监局对期货公司按照《期货公司监管工作指引第1号》第五条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做出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证明,据此可以享受扣分减免。如果期货公司的增资申请最终未被我会核准,则其享有的扣分减免应当加回。期货公司净资本不达标的,不适用上述扣分减免规定。期货公司在保证金封闭圈中的自有资金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的,属于风险监管指标不达标情形,应当扣1分但如果该问题系由期货公司专用自有资金账户银行的原因所致,在期货公司提供该银行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出具的第三方责任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豁免扣分。扣分;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一般预警,经核实为公司原因的,每次扣3分”。本项评价标准为: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非公司原因,不予扣分:(1)由于银行系统升级或银行数据报送错误原因导致的预警;(由于期货交易所与公司交易结算系统合约编码设置不一致、交割处理不同步或期货交易所数据报送错误导致的预警;(3)由于监控中心系统升级导致期货公司数据与监控中心数据不一致的预警;(4)期货公司能够获取银行、期货交易所、软硬件供应商等第三方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且获得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预警(关于第三方证明的格式文本见附件2);(5)有证据证明公司已尽风控职责但由于不可抗力导预警的其他情形。

根据监控中心《关于对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资金标准等开户合规情况进行检查验证及预警的函》,除能够证明属于非期货公司原因造成的预警外,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资金标准属于重大预警,扣分,其他开户合规预警属于一般预警,扣分。2分”。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违规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对外担保的,每项扣2分。“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开仓交易的,每次扣2分”。本项评价标准为:对于期货公司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情形,每次扣2分。根据《关于期货公司盘中透支交易检查情况的通报》(期函字[2009]140号),对于期货公司通过降低保金收取比例、虚拟入金、外挂式交易软件、设置信用额度、电话直接入场下单等方式允许客户盘中透支交易的行为,也应按照此项扣分。“错单和穿仓损失金额超过当期提取的风险准备金额10%的,扣2分”。货公司当期发生的错单亏损的汇总金额,错单盈利不能抵销错单亏追索成功的穿仓损失金额。当期“穿仓损失”,在期货公司次年4月30日之前追索成功的,可以相应调减“穿仓损失”金额。3分”。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风险监管报表审计审阅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需进行相应扣分。监管部门要求期货公司进行专项审计的,如中介机构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审阅意见,按上述规定进行扣分。上述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审阅意见的,每份报告扣3分。2分”。员资格管理规则(试行)事客户开发、客户服务、执行委托、财务结算、合规审查、风险控制、研究分析、投资咨询及电脑维护等业务可视为“从事期货业务”。“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2分;独立董事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1分;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含监事会主席)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存在3个月上缺位的,每人次扣分”。本项评价标准为:督管理办法》等关于公司治理的要求,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职位均应有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任职(副总经理至少有1人)。上述人员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2分。关于独立董事缺位的扣分。由于《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取消了强制设立独立董事情形的规定,该项无需评价。关于董事、监事任职符合法定要求但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扣分。

对于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含监事会主席)任职符合法定要求但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分。豁免情形。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豁免扣分:①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因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不可抗力情形导致3个月以上缺位的,期货公司自缺位之日起3个内按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指定了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且代为履行职责符合要求。②总经理因离任导致3个月以上缺位的,董事会自总经理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授权1名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且主持工作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③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党内处分,期货公司立即解除其职务的,继任人选在评价期结束前已任职,但因资质测试时间的原因导致缺位3个月以上。④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跨评价期持续缺位且上次评价时已被扣分的,继任人选在本评价期结束前已任职,但因资质测试时间的原因导致缺位3个月以上。⑤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期货公司及时向证监局申报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选,但证监局出于审慎监管的要求建议公司更换人选,导致缺位3个月以上(新的继任人选在评价期结束前已任职)。⑥期货公司控股股东变更造成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继任人选在股权变更获批后任职,但继任人选因资质测试时间的原因导致缺位3个月以上。

1分”。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违反《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每次扣1分。10次扣分”。本项评价标准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公司可以开展投资咨询等创新业务并遵守监管部门制定的业务规则。期货公司违反《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监管要求的,每次扣分。(二)对《规定》第十七条的评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应根据对上述人员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每人每次分别计算,合计扣分。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被责令整改的判断标准是各证监局向公司下达了要求改正错误或纠正问题的书面函件,具体函件名称可能是“责令整改通知书”,也可能是“监管提示函”、“警示函”等,应当重实质内容而不是文件名称。不同违规事项被采取同一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分别计算,合计扣分。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下发立案通知书但未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不适用本条的扣分原则(三)对《规定》第十九条的评价期货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以及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50ETF期权合约交易的,如果受到交易所自律处分的按照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要求进行扣分。

(四)对《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评价“期货公司出现被采取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措施时,期货公司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且通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的,对相应的监管措施可以不予扣分,但仍需按照违规行为进行扣分”。本款评价标准为:根据上述情况进行扣分豁免时,证监局或期货公司需提供相应证明,如证监局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证监局日常监管记录、公司行政许可材料接收证明、行政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二十九条第一款所列违规情形,经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认可后可以减半扣分”。本款评价标准为:对于自查发现并主动上报的违规行为,在该行为不涉及《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列违规情形的前提下,可以减半扣分。关于自查发现违规行为的认定,由期货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证监局书面意见确认后,报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风险监管指标出现预警或不达标,期货公司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的,不予减半扣分。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合规能力指标评价标准中涉及评价期内新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等,自其实施之日起开始适用。六、其他指标的评价(一)对《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评价4分”。本项评价标准为:(1)状况指标的评价期一致。确定合并发生的标志为中国证监会下达核准文件;(2)对于符合本款规定的合并事项,由发起合并的期货公司(以下简称合并发起方)参加分类评价并予以加4分,被合并的期货公司(以下简称被合并方)不再参加分类评价;(3)评价期内被合并方的市场竞争力指标纳入合并发起方的市场竞争力指标评价;(4)合并方在合并前的不良合规记录豁免纳入合并发起方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指标评价,但被合并方在核准文件下达后至被合并方许可证被注销期间的合规记录应纳入合并发起方的评价。

“期货公司剩余净资本达到11最高加2分。但如果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在评价期内出现预警或不达标情形的,不予加分”。本项中的剩余净资本计算公式为:剩余净资本=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其中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均为2017公司经审计的年报为准。(二)对期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及参与扶贫工作的评估为引导期货公司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和参与扶贫工作,评审委员会在中期协对期货公司开展“保险+期货”及扶贫工作考评结果的基础上进行复评加分。附件1:关于技术事故扣分豁免的第三方证明格式文本附件2:关于保证金预警扣分豁免的第三方证明格式文本附件1:

关于技术事故扣分豁免的第三方证明格式文本XXXX年XXXX日发生技术事故,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上述技术事故是我单位原因造成,XX期货公司并无过错,特此XX之用途。XX单位(公章)XX年XX月XX日附件2:

关于保证金预警扣分豁免的第三方证明格式文本XXXX年XXXX日收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发出的保证金预警(第XXX号),现对上述保证金预警的原因说明如下:……上述保证金预警是我单位原因造成,XX期货公司并无过错,特XX价之用途。XX单位(公章)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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