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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生工伤,在休养期间,公司给予了工伤赔偿后,还需要支付工资吗?

添加时间: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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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事故伤害,治疗后应该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根据受到伤害程度,对发生意外的劳动者进行工伤赔偿。

通常情形下,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社保,产生工伤后部分的赔偿项目由工伤保险承担,部分项目仍然属于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如果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保和其他保险,则所有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不按照正确的程序申请工伤,一味的找单位要赔偿,是很不可取的行为。不但不能拿到应有的赔偿,只会应发劳动纠纷。并且一旦错过了工伤认定时效,工伤赔偿就得不到了。

下面安安法务为大家带来一般情形下,发生工伤事故有哪些赔偿项目,哪些是单位应该承担的赔偿。

实际的工伤认定中通常有四种情形:

一般工伤(未致残):医疗费、工伤工资、交通食宿费、生活护理费。

工伤致残: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或是补助、生活护理费、工伤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械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亡赔偿: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下落不明(未宣告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宣告死亡的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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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应该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四川为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第二条(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10级伤残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

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医疗费用,各地规定不同,一般为谁同意谁支付,也有省市规定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共同承担的。

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一个月后员工自行申请认定为工伤的,之前产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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