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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预防为您护航》微课堂

添加时间: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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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中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具体都包括哪些情形?“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答:“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2、根据工作需要,哪些涉及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案件,可以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交通事故信息核查申请?

答:按照《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工伤认定涉及交通事故信息核查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或其他条款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过程中根据审核需要,对交通事故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及配合。

3、公务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是否与企业职工一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有关政策?

答:按照《人社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公务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经办等事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的规章、政策执行。省直机关、省垂直管理系统和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驻冀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由省级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工伤保险事项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本通知实施前已参保的管理方式不变。

4、我市对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后,属于因工死亡的,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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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机关单位及其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有关规定执行;被批准为烈士或者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按有关法规执行。因工受伤的公务员按照组织决定或经批准,在机关单位之间或与其他单位交流的,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接续等手续,由接收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的,以上待遇按规定执行。

5、公务员发生工伤事故并被认定为工伤后,如何参加伤残鉴定?

答:按照《人社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公务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并被认定为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程序和标准参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G B/ 一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执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申请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如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且无法确认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出具《工伤认定程序中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申请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7、《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

答:“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8、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应由谁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宋维根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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