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视窗是诚信为本,市场在变,我们的诚信永远不变...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联合发文
(建诚[2000]124号)
为防治城镇水污染,促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相关产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技术政策。
本技术政策所称城镇污水,是指已纳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和未纳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
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的混合污水。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指导污水处理技术和
选择、开发相关技术,作为水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水环境规划、水资源规划、
综合利用规划与城镇排水专业规划要求,规划先行,合理确定污水处理方式
确定设施布局和设计规模,优先建设城镇污水收集系统。
城市污水处理要根据区域差异实行分类处理。
应考虑发展水平、自然环境条件、地理位置等因素,选择合理的治理方法。
城镇污水处理要与污水资源化利用目标相结合,积极发展污水再生利用
污水污泥利用及综合利用技术。
鼓励城镇污水处理科技进步,积极开发和应用新工艺、新材料和
新設備。
2010年,全国城镇平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50%。
重点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全国所有城镇都要规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排放的工业废水应当纳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严格控制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中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
厂内进行预处理,达到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
对于不能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居住区、旅游景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等
工厂、火车站、经济开发区等分散人口集中区排放的废水、独立工矿区排放的废水
工业废水应当就地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
重点江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区内的城镇必须建设污水二级处理设施。
当受纳水体为封闭或半封闭水体时,为防止水体的富营养化,
城市污水应进行二级处理,增强除磷、脱氮效果。
区内各镇可根据本地经济状况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先进行一级深度治理,再进行
实施二次加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
建设规模和污染物排放控制特殊要求,可以积极审慎选择新型污水处理技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进行深度处理。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根据远景规划、依据现状水量确定最终规模。
确定近期规模的主要依据。
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当明确排水系统和排水口。
对于新城区,要优先考虑全面分流;对于改造困难的老城区,
区域内合流制污水管道可维护合流制污水管道系统,合理确定截流倍数。
区域内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混合制。
在经济发达的城市或对受纳水体环境要求较高时,可以考虑接收初期雨水。
纳入市政污水收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