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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客户集中
A公司主要从事某类汽车发动机零部件生产、销售,报告期内对某大型汽车制造企业集团X客户销售占比超过90%。
分析:《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1-14规定,发行人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情形的,保荐机构应重点关注该情形的合理性、客户的稳定性和业务的持续性,督促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
审核中重点关注了A公司与X客户合作的稳定性与业务持续性,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A公司下游行业为整车制造行业,集中度本身较高,汽车零部件行业企业客户集中度较高具有普遍性。A公司当前人力、资金等资源和产能规模下,集中资源服务好X客户,符合其经营战略,在技术、产能规模等方面具备竞争优势。A公司自2005年与X客户建立合作关系以来,伴随着X客户的成长实现了自身的快速发展,从服务单一客户X,供应单一型号产品,发展到与越来越多的X客户旗下主体合作,供应多种型号产品;目前已陆续获得X客户发动机更新换代后新的项目订单,向X客户销售具有持续性及增长性,不存在被替代风险。A公司已充分披露客户依赖相关情况,并进行针对性风险揭示。
案例2:同业竞争
B公司主要从事连接器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B公司与其控股股东Y公司存在经营同类业务的情形,报告期内Y公司同类业务收入占B公司营业收入的11-14%。
分析:《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要求不存在对发行人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规定,发行人应对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并披露发行人防范利益输送、利益冲突及保持独立性的具体安排。
审核中重点关注了B公司与其控股股东Y公司之间存在同业竞争的合理性,经营地域、产品定位等方面的差异,同业竞争是否导致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同业竞争对B公司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Y公司存在少量射频连接器业务对B公司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而言,一是Y公司的产品客户属性和资质要求特殊,少量经营同类业务存在合理性。二是业务定位和主要产品区别明显。B公司定位于射频连接器业务,Y公司主要专注于光连接器、低频连接器业务;二者主要产品在技术原理、产品设计及发展方向、应用专利、核心工艺、关键设备具有明显区别。三是存在同类业务对B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Y公司连接器收入占其收入不到1%,占B公司收入比重在11-14%之间。四是未导致非公平竞争,不存在利益输送、利益冲突以及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就射频连接器业务而言,Y公司与B公司不存在共同客户,未竞争客户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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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速递
案例1:对申请材料中的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发行人C公司在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后,对申请材料中的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期内(2019年、2020年及2021年1-6月)净资产分别调整-0.21%、-0.08%、-0.06%,资产总额分别调整-0.12%、-0.05%、-0.04%,净利润分别调整5.94%、-2.92%、-6.86%,利润总额分别调整6.00%、-3.00%、-6.45%。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未能保证申请材料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未对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予以充分核查验证。
针对上述情况,北交所对发行人C公司及其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采取了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案例2:未在申请文件中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发行人D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后,保荐机构提交专项说明,证实报告期内(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发行人存在申请材料中未披露的资金占用情形。资金占用发生期间(2019年、2020年),关联方对发行人的日最高资金占用余额未超过500万元。截至2020年12月底,前述资金占用情形已清理完毕。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未能保证申请材料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未能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中就前述事项进行充分披露。
针对上述情况,北交所对发行人D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采取了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