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视窗是诚信为本,市场在变,我们的诚信永远不变...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涉及特殊类别的广告要求
特殊类别的广告,如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烟草、酒类,教育、培训,房地产、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和服务等,还应注意《广告法》中专属的禁止性规定。
二、广告形式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三、广告基本行为规范
(一)
设立广告业务机构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二)
维护公平竞争
1.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3.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4.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三)
健全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四)
履行保护未成年人义务
☑1.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2.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3.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4.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5.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6.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2)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