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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

添加时间:202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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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政发[2008]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5〕1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65号)精神,深入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充分利用境内外证券市场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快速成长,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重要意义

发展资本市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我市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是扩大规模,加快发展,提高运行质量和核心竞争力,做大做强企业的有效途径;是实现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是筹集社会资金实现再投入,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构筑发展平台,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大措施;是最有效、最直接、最长久的招商引资。一个企业的成功上市不仅会推动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且还会对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搞好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重要性,抓住国家发展资本市场的大好机遇,充分利用好境内外资本市场资源,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努力开创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新局面。

二、明确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按照企业上市标准和条件,突出成长性和高科技,坚持境内上市与境外上市、主板上市与中小企业板上市、独立上市与买壳上市“三个结合”,整合区域各种资源,积极推进更多的企业上市融资,多渠道、多形式募集发展资金,尽快把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工作目标是:按照“上市一批、储备一批、培植一批”的要求,在全市培植30家上市后备企业,到2010年,全市上市公司力争达到10家(包括收购、控股外地上市公司)。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积极推进企业上市融资

(一)科学选择上市地点。规模较大、主业突出、近三年预期效益增幅较大,特别是在全国同行业规模效益名列前茅的企业,可选择境内主板市场上市;规模不大,但具备一定发展潜力和较高成长性的中小型民营企业或高科技企业,可选择深圳中小企业板上市;对独立上市条件暂不成熟,业绩较为稳定的企业及城市公益性企业,可选择资产重组、买壳等方式间接上市。

(二)加大企业上市工作指导力度。境内上市方面,对已完成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基本具备上市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指导其做好规范工作,尽快进入上市程序;对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积极帮助其做好上市申报材料的准备及有关方面的协调沟通和汇报工作,使其尽快通过核准。同时,督促上市公司做好再融资工作。境外上市方面,尽快选择部分后备企业重点培育,帮助企业研究上市方案、选择中介机构、协调各种关系,尽快进入实质性运作,争取尽快取得突破。

(三)努力培植上市资源。坚持境内外并举,充分发挥地方国有集体改制企业、招商引资企业、油田存续改制企业、石油大学校办企业的优势,实施全面整合,最大限度地挖掘、培育区域上市资源。筛选部分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中介机构选择、改制上市方案制定、改制上市指导协调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每年调整一次。企业上市主管部门要帮助重点企业逐个制定上市计划、慎重选择中介机构,协调解决影响其上市的关键问题,提高规范运作和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尽快达到上市条件。对重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有关部门要尽快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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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大政策扶持,为企业上市融资创造良好环境

为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注册地在东营的拟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到山东证监局备案的拟境内上市的企业,或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合作协议并进入实质性运作的拟境外上市的企业)和上市公司给予政策扶持。

(一)拟上市股份公司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期限不超过3年,但应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为支持企业上市,按出让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在分期付款期限内,对未缴足出让金的拟上市公司,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公司上市前可为其提供土地出让合同等证明文件。公司上市后,已按规定缴足土地出让金的,企业纳税地财政给予企业实缴出让金政府纯收益部分30%数额的财政扶持(不包括成为拟上市公司前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土地、已按市政府支持油田存续企业改制政策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土地)。

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积极协助办理报批手续。

(二)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和上市重组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等权证过户契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执行,过户费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按规定程序无偿过户给改制后的公司使用,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三)拟上市公司在最近5年内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财政贴息贷款等)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上市要求进行规范的同时,作为国家扶持资金处理。

(四)拟上市公司根据上市要求调整以前年度的利润需补交所得税的,地方财政按实际补交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无偿资金扶持,用于企业发展。

(五)拟上市公司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经同级政府同意,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3年内(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

(六)对进入上市辅导期或进入境外上市程序的拟上市公司,由同级财政支付50%的上市前期费用,最多不超过200万元。企业3年内未能上市,须全部归还。

(七)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要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的重点技改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要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八)实行企业上市奖励政策。拟上市公司在境内外首次发行股票上市,按照募集资金全部进入公司指定帐户数额(扣除发行费用)的1.5‰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200万元。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等形式在证券市场上实现再融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本市辖区内法人股东认购部分)的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奖励资金的50%奖给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另外50%奖给企业其他高层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在辖区以外的上市公司或辖区内企业控股辖区以外上市企业,按实际投入到本市辖区内的资金数额,参照上述政策给予奖励。

五、切实加强对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将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市级建立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推进机构,全面负责全市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安排企业上市融资指导工作专项经费,专项用于指导、协调企业上市融资及拟上市公司培训、宣传、推介等事项。各县区、东营经济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并给予经费保障。制定企业上市工作规划,逐个企业确定上市地点、方式和进度要求,并明确推进企业上市融资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引导、指导、服务和督促工作,指导企业规范改制,及时帮助企业解决上市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工商、财政、税务、国土资源、房产、经贸、外经贸、环保、安监、科技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项目审批和政策扶持事项,特事特办,提高效率,确保质量。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积极宣传证券知识和上市政策,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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