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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地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01制定过程内容范围意义价值标准目次引用文件目录基本信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是2020年3月27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地方标准,归口于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规定了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该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立方米/天(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大于500立方米/天(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要求。制定背景编制进程制定依据起草工作制定背景为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编制进程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2019年9月27日,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2020年3月27日,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实制定依据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依据中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规则起草。起草工作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省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所、金锣水务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谢刚、史会剑、张青、李昕婧、苏志慧、李玄、刘夫生。标准目次参考资料:内容范围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规定了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该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立方米/天(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大于500立方米/天(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要求。引用文件参考资料:意义价值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实施后将减少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改善农村地区的水环境质量。该标准将有助于规范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建设、提高设施治理效果,推动绿色宜居乡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