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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化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对畜禽养殖行业而言,污染突出和环境管理需重点关注的产污环节主要为养殖栏舍和污染防治设施等,其他的产污环节,如饲料储存间、防疫药品储存间以及原辅材料的使用,涉及的饲料、试剂、菌剂等对污染物排放量影响不大。在充分考虑行业污染特征的基础上,该标准聚焦主要产排污环节,精简了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的相关要求。
二、行业重点污染物的许可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中明确规定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属于总氮、总磷排放重点行业。该标准除了明确对该行业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的许可量管理要求外,还规定了总氮、总磷许可量管理要求。鉴于现行畜禽养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未规定总氮许可排放浓度,该标准确定了单位畜禽总氮排放限值,总氮年许可排放量分别基于许可排放浓度(若地方有排放标准的)和单位畜禽排放限值两种方法计算,从严确定。
三、自行监测差异化的要求
该标准结合当前环境管理水平和需求,规定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流量、氨氮、化学需氧量原则上需实施自动监测,考虑到畜禽养殖行业特征,若地方根据环境管理需求有特殊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畜禽养殖行业整体环境管理基础薄弱,总氮、总磷的环境管理要求相对滞后,为增强标准实施的可行性,该标准将废水总排放口总氮、总磷的监测频次确定为每季度一次,但对于明确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总氮、总磷控制区的排污单位,地方可依据当地环境管理需求适当增加监测频次要求。
针对GB 18596中涉及的其他污染因子,该标准建议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自行确定监测频次。
重点解析二:酒、饮料制造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对于发酵酒精制造、白酒制造、啤酒制造、黄酒制造、葡萄酒制造企业实行重点管理,对于含发酵工艺或者原汁生产的饮料制造企业实行重点管理。“酒、饮料制造技术规范”适用范围涵盖了纳入《名录》管理的所有酒、饮料制造企业,同时,考虑与《名录》修订工作的衔接,标准中对果酒、奶酒等其他酒的相关要求也作出了规定。
“含发酵工艺或者原汁生产”的饮料主要包括原榨果菜汁、浓缩果菜汁、发酵果菜汁、发酵乳饮料及发酵植物蛋白饮料等,考虑到饮料企业多为多品种经营甚至一条生产线生产多种产品,同一企业除了生产以上“含发酵工艺或者原汁生产”的饮料,还会生产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碳酸饮料、瓶(罐)装饮用水、固体饮料和茶饮料等其他饮料,为便于这类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该标准对各种饮料生产相关内容均做作出了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一、产排污环节与污染因子的确定
酒、饮料生产过程的生产废水主要包括原料清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洗瓶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冷却水系统排水、制水过程排水等。此外,发酵酒精蒸馏过程中会产生废糟液,白酒发酵过程中会产生黄水,白酒蒸馏过程中会产生锅底水,黄酒浸米过程中会产生米浆水。酒、饮料制造工业废水污染因子依据《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确定,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色度等。
酒、饮料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包括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废气,酒糟堆场、果蔬渣堆场、沼渣堆场产生的恶臭废气,以及发酵酒精、白酒、啤酒原料粉碎和固体饮料的干燥、筛分、包装等工序产生的含颗粒物废气。酒、饮料行业的废气污染因子依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确定,主要包括颗粒物、臭气浓度等。
二、排污口差异化管理
“酒、饮料制造技术规范”将实行重点管理的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管理类型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两类,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和其他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该标准要求对主要排放口实施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双管控,许可排放量的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废水污染物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
该标准将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作为一般排放口管理。
三、许可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该标准给出两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排污单位分别按照两种方式进行计算,从严确定;当仅能通过其中一种方式计算时,以该计算方法确定。第一种是依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产品产能来确定;第二种是依据单位产品的水污染物排放量限值和产品产能来确定。
四、自行监测的要求
该标准提出了排污单位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的要求,明确了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实行重点管理的酒和饮料企业废水主要排放口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要求自动监测,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色度按照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分别要求按季度和按半年监测;一般排放口监测指标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和色度,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分别要求按季度和半年监测。实行简化管理的酒和饮料企业废水排放口监测指标包括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和色度,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分别要求按季度和半年监测。
废气监测方面,发酵酒精、白酒、啤酒的原料粉碎工序,固体饮料的烘干、筛分、包装等工序的废气排气筒监测指标为颗粒物,监测频次为半年。有生化工序的废水处理设施或酒糟堆场、果蔬渣堆场、沼渣堆场等的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监测指标为臭气浓度,监测频次为半年。
标准中还明确该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监测因子指标按照HJ 819等标准规范执行,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