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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袁京
在党的二十大记者招待会上,生态环境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翟青公布,2016年、2018年我国分别严肃查处了两起典型的环境质量数据造假案件,23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最多的被判刑两年,最少的也在半年左右。因为数据造假被判刑,这在生态环保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那么,特定组织对破坏环境的行为可否代表社会大众提起民事诉讼?对环境质量数据造假如何处罚?污染环境罪的入刑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环境公益诉讼实现多元保护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条文是民法典新增条款,被学者称为“绿色原则”。作为一项民法基本原则,绿色原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也贯穿于整个民法典的体系之中。民法典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编第七章,该章明确了生态修复的责任承担方式,同时规定了对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确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在生活实践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既可能造成私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也有可能造成环境公益利益的损害。比如将有害废弃物违规填埋入土,可能会影响附近庄稼地的收成,给农民带来经济损失,也可能导致周围土壤地表、地下铅含量严重超标。
民法典一方面规定个人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另一方面也确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民法典规定公益诉讼的主体限于“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这一规定有效避免了公益诉讼的泛滥,也对相关职能机关提出了履职的要求。“国家规定的机关”,通常是指检察机关和行使相关环境保护领域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比如上海市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就是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的。而“国家规定的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必须是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比如中华环保联合会等。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一条款同样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如果侵权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并且侵权人主观上具有故意,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公益诉讼主体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环境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不同于环境私益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生态环境损害适用修复优先原则。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就是说,法律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对损失和费用作了区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应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作为计算基数。
2017年,三名驴友采用打岩钉的方式攀爬巨蟒峰,其行为对巨蟒峰造成了严重损毁。在三被告被认定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后,检察机关再次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参照专家组的评估报告并兼顾被告的经济条件和赔偿能力等基础上,法院判决三人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600万元,这笔赔偿款后续将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此外还要承担专家评估费15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环境数据造假情节严重或入刑
环境保护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而环境监测是环保工作的基础,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如果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就有可能会影响环境决策和管理,误导社会公众,触犯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线。一般来说,企业监测数据造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作假手段达到污染物排放达标,以逃避监管,而数据造假行为可能发生在采集、分析、传输等多个阶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通常来说,环境数据造假指的是伪造和篡改监测数据。伪造监测数据,是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篡改监测数据,是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
对于环境数据造假的企业,一般可根据违法行为主体排放污染物的类别适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照法律责任进行处罚。基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还可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书,或下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书,并根据各地的自由裁量权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严重的则需要停业、关闭。
此外,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相关处分条例规定予以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对于伪造和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也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2018年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邱某是泉州市某污水处理厂的一名中控调阅员,一日他进入该厂监控站房查阅数据,擅自将化学需氧量(COD)自动监测设备采用管切断,使用其他液体代替实际水样,进而伪造、隐瞒了COD自动监测数据,实现了污染物的偷排。邱某因其行为性质恶劣而获刑,也成为福建省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污染环境被追究刑责的第一人。
此外,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在刑法中明确中介机构环评及环境监测造假入刑,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两项罪名进行规制。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最高可获刑10年。同时,如果上述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污染环境罪获刑还要赔偿
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在利益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制造的环境污染事件触目惊心。如有的化工厂使用碱液浸泡等方法涮洗监测设备的滤芯,以此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有的汽车厂非法倾倒含有苯并芘和石油烃的危险废物,渗透进土地里造成环境污染。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了社会绿色发展。
针对我国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刑法规定了污染环境罪。该罪名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特意将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增加到七年以上,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在刑事惩罚的同时,还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要求违法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一起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人李某雇佣他人在一处民房内使用化学制剂进行金属表面处理,指使他人私自在厂房车间墙角处开凿孔洞作为排放口,将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车间外明沟内。经环保部门取样监测,该厂车间积水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当地最高允许排放标准的1857倍。法院认定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指使他人排放含重金属污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李某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须承担相应的环境修复费用。
污染环境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具体包括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在今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十大典型案例中,除了大家知道的一些化工废气废液外,还包含了医疗废物、过期药品、电子废弃物、“洋垃圾”等各类固体废物污染问题。
在这些典型案例中,其中一案被告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直接焚烧废旧电路板、废旧电线等电子废弃物。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最终一审判决该案13名被告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该案的审理有助于推动电子垃圾依法有序回收利用,促进材料回收再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彰显了司法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示
勿为贪利以身试法
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绝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触犯法律、祸及子孙。同时,面对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举报,并保存证据。
一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禁破坏环境。作为普通社会大众,化工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或许离我们很远,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会触碰污染环境的“高压线”。日常生活中,比如违规倾倒生活垃圾、在禁渔区内违规捕捞水产品等,情节严重的都有可能触犯法律。社会大众要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当地有关制度,切勿为了贪图眼前利益而以身试法。
二是依法行使检举控告,参与环境治理。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各地政府为进一步整治乱排污水、非法生产、露天焚烧等行为,鼓励群众关心环境、参与环保,积极进行监督举报。社会大众如果发现违规排放、违规处理有毒有害废物的行为,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等形式参与环境治理,形成全民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