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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管过邻居门前遭拒 谁是谁非?

添加时间:202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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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住在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新陂镇某村的村民李某华因安装排污管一事被5名邻居起诉。这5名邻居互相是亲属关系,他们共同拥有的一处老祖屋与李某华家邻近。该老祖屋东侧有一条排水沟,李某华家的排污管必须经过老祖屋东侧,才能把生活污水排放进排水沟。但铺设排污管的施工遭到5人阻挠。“这是我家唯一的排污方式,难道他们不同意,我就不能安装排污管吗?”在诉讼中,李某华向法庭提出这样的疑问。近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相邻关系的相关规定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5名原告诉求。

李某华家和老祖屋都在一条乡道上。李某华家在南边,老祖屋在北边,中间还隔着邻居李某文的房屋。李某华家的房屋建成后,他家的生活污水都是露天排放,这些污水会沿着东面的乡村小道绕着李某文家的围墙外,经过老祖屋东面的排水沟和路面排入村里的公共土地里。日久天长,邻居们对这种排污方式都有意见。

去年,李某华在征得其他邻居的同意后,开始安排排污管施工,打算将排污方式由露天排放改为排污管排放。因为老祖屋年久失修无人居住,李某华没有主动和老祖屋的房主联系。没想到,当施工进行到老祖屋附近时,该房屋的5名产权人出面阻拦。双方发生纠纷后,村干部调解也未能化解矛盾。5名邻居起诉李某华,要求他拆除现有的排污管。

该案在兴宁市人民法院开庭时,5名原告表示,李某华家铺设的排污管道会绕至老祖屋东侧的排水沟,李某华把生活污水及日常排污物直接排到排水沟里,将严重影响其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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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华说,老祖屋的排水沟在其未建房前已经存在,供全村村民排水之用,他家的排水方式一直是这样,只是将露天排放改为污水管排放。“本村村民都认可我家排污管安装方式,只有原告不同意我家的排污管途经其屋门口。但这是我家唯一的排水方式。”李某华表示。

兴宁市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华的房屋所处的地势高于5原告共有的老祖屋的地势,李某华按照“由高到低”的原则,合理排放生活污水,是其相邻权利,只要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当得到相邻各方的尊重,且相邻各方对此负有容忍义务。此外,该老祖屋已经废弃多年,现已成为危房,从法律意义上来讲,该老祖屋虽然存在但已丧失其使用功能。因此驳回原告诉求。5名原告不服,将案件上诉至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孟棋介绍,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对相邻用水、排水、流水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排水方面,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李某华铺设排污管的行为没有超出合理范围内,没有滥用相邻权利,作为相邻另一方的5原告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根据民法典,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比如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便利。当然利用另一方土地时,相邻权利人应当尽量避免造成损害。”张孟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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