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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提要
对于行为人在网络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应当依据由运营商制定、行为人参与网络活动时认可同意的网络规则条款进行调整。行为人从事网络活动违反网络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运营商可以根据网络规则的规定,对行为人的网络账号予以封停。
争议焦点
网络平台运营商可否依据其制定、行为人认可同意的网络规则对网络行为参与者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罚。
基本案情
陈某系腾讯公司的签约艺人,在该公司运营的网络直播平台担任主播,并享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能够通过网络观众的打赏从腾讯公司换取报酬。后来,陈某在直播过程中,多次使用粗俗污秽的语言攻击他人,并发布色情言论信息,腾讯公司为此永久封停了陈某的直播权限。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恢复其直播权限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涉嫌违规的行为是陈某作为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所做出的,应当适用《×××主播违规管理规则》进行处理,该规则根据违规行为的种类制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规则第八条的规定,该条的最高处罚措施为封停7天,腾讯公司永久封停陈晓军的直播权限,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一审判令腾讯公司恢复陈某的直播权限并酌情赔偿损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陈某作为网络主播,腾讯公司作为直播平台运营商,双方在直播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应当依照运营商制定、行为人在参加主播时认可同意的《×××主播违规管理规则》进行调整。该规则第四条规定,行为人在频道内以文字、图片、语言或视频等发布色情淫秽信息的,运营商可对其处以频道锁定或永久封停等处罚措施。从陈某在主播过程中的内容来看,其确实实施了以语言方式发布色情淫秽信息的行为,应当按照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网络直播间作为相对公开的公众场所,参与者众多,传播面广泛,陈某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损害公序良俗。故腾讯公司依据规则对其予以封停,并无不当,二审改判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宗较为新型特殊的网络合同纠纷案件,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相对虚拟的空间,如何约束行为人在虚拟空间中的行为、行为违规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案裁判确立了行为人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章外,还应当受运营商制定、且行为人参与网络活动时认可同意的网络规则条款约束的原则。判决结果对于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秩序、营造良好的网络道德氛围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对
话
法
官
小编:目前,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人们特别是青少年喜欢参与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活动,人们在参与这些活动时应当注意那些事项?
李卫峰: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不是化外之地,也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则的调整。健康的游戏内容、合法的经营方式是确保网络游戏行业规范发展的根本所在。除国家法律法规外,文化部发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对网络游戏的规范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网络运营商在开发网游时拟定的《服务协议》、《游戏规则》等条款,只要不与国家的法律规章相抵触,也是用户在参与网游时应当遵守的。如果行为人违规,运营商可以根据这些条款的约定对用户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
法官简介
李卫峰
李卫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2015年撰写的案例分析《销售不能提供合格证明的进口食品,被判支付十倍赔偿金》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博发布;撰写的学术论文《浅析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缺陷和完善》被《中国学术研究》刊用,另在各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及案例十余篇。
法律信条: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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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梁展欣 林晔晗
文案:文靖之 曾洁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