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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玉林时代聚能热力能源有限公司玉林白平产业园热电联产一

添加时间:202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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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时代聚能热力能源有限公司:

《玉林时代聚能热力能源有限公司玉林白平产业园热电联产一期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原批复项目情况

原批复项目名称为玉林白平产业园热电联产一期项目,位于玉林市龙潭产业园区白平片区内,于2021年11月获得环评批复(桂环审〔2021〕351号),项目已动工建设但未全部建成。

由于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建设单位对原项目总平面布置、环保措施、建设内容等进行了改动,该变动判定为重大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二)变更项目基本情况

玉林时代聚能热力能源有限公司玉林白平产业园热电联产一期项目变更(以下简称变更项目),位于玉林市龙潭产业园区白平片区,建设2台410吨/小时燃煤循环流化床锅炉和1台240吨/小时燃煤循环流化床锅炉(备用锅炉),配备建设2台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装机规模均为30兆瓦。变更项目供热服务范围为白平片区规划近、中期建设企业。

与原批复项目对照,变更项目用地整体向西侧移动约600米,并调整项目总平面布置;锅炉废气环保措施由3套低氮燃烧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SNCR脱硝(预留SCR脱硝层)+布袋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法脱硫调整为3套低氮燃烧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SNCR脱硝(预留SCR脱硝层)+电袋除尘+石灰石-石膏法脱硫+湿式电除尘;锅炉排气筒高度由150米调整为120米;增加建设原水站和脱硫综合楼;扩大煤场面积及贮存能力;输煤栈桥由设置2个转运站变更为设置4个转运站;破碎楼由设置2座变更为1座;扩大渣库及脱硫石膏库容积;石灰石粉仓由建设2个变更为1个。变更项目其余建设内容不变。

变更项目废水排放依托锂电新能源材料一体化智能制造基地项目(一期)4万吨/天污水处理厂项目(以下简称锂电基地污水处理厂),锂电基地污水处理厂已于2021年8月获得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批复(玉环项管〔2021〕52号)。项目供汽管廊单独进行环评,不在本次评价内容。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变更项目总投资约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165.5万元,环保投资占比为6.94%。

2020年12月28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玉林白平产业园热电联产一期项目核准的批复》(桂发改电力〔2020〕1369号),项目代码为2020--44-02-。

变更项目符合《广西玉林白平产业园热电联产专项规划(2020-2035年)》要求,符合《龙港新区玉林龙潭产业园区总体规划修编》(2020-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相关要求,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二、变更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玉林时代聚能热力能源有限公司玉林白平产业园热电联产一期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变更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锅炉废气

1#410吨/小时锅炉、2#410吨/小时锅炉、240吨/小时锅炉的锅炉烟气分别经各自1套低氮燃烧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SNCR脱硝(预留SCR脱硝层)+电袋除尘+石灰石-石膏法脱硫+湿式电除尘处理后,由同一根120米高烟囱(1#)排放(3台锅炉共用)。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达到《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中的超低排放要求,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须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的燃煤锅炉排放限值要求,氨排放须达到《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0号)中规定的SNCR氨逃逸控制限值要求。

2.输煤转运站设置4套布袋除尘器,除尘尾气分别经4根15米高排气筒(2#、3#、4#、5#)排放。

3.破碎楼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除尘尾气经1根15米高排气筒(6#)排放。

4.8个煤仓共设置8套布袋除尘器,每4个煤仓共用1根排气筒,除尘尾气分别经2根32米高排气筒排放(7#、8#)。

5.灰库、渣库设置3套布袋除尘器,除尘尾气分别经3根20米高排气筒(9#、10#、11#)排放。

6.石灰石粉仓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除尘尾气经1根15米高排气筒(12#)排放。

以上工序粉尘的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996)排放浓度限值。

7.落实无组织排放防治措施。项目厂界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996)限值,无组织氨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93)二级标准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废水

(1)锅炉排污水排至循环水冷却系统循环使用不外排。

(2)煤场喷淋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煤场喷淋废水处理站设计能力240吨/天,采用“混凝沉淀”处理。

(3)场地冲洗废水经收集后,回用于储运煤系统,不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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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脱硫废水经脱硫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储运煤系统,不外排。脱硫废水处理站设计能力为240立方米/天,采用“中和沉淀+混凝沉淀工艺”处理。

(5)湿式电除尘器排水排入煤场喷淋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储运煤系统,不外排。

(6)脱盐水站产生的酸碱废水排放至脱盐水站内的中和水池进行中和后,与脱盐水站反冲洗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一并排入锂电基地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7)变更项目设置1座245立方米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暂存于初期雨水收集池,回用于煤场喷淋降尘和地面冲洗,不外排。

2.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锂电基地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厂区雨污分流、污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加强管理,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炉渣、飞灰、脱硫石膏外售综合利用。废布袋、废活性炭、废树脂定期外售。煤泥掺入锅炉燃烧。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2020)要求进行建设。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矿物油、废油桶暂存危废暂存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废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3.变更项目投产后尽快完成脱硫废水处理站污泥的属性鉴定,若属性鉴别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若鉴定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未鉴别前,须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暂存库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08)3类标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

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避免对环境发生污染风险,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变更项目投产后全厂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汞及其化合物年排放量分别为55.27吨、128.07吨、232.53吨、13.68吨、0.047吨。

五、变更项目依托的锂电基地污水处理厂未建成投运前,项目不得投产。

六、变更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十、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一、变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二、本批复印发之日起,桂环审〔2021〕351号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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