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硚口区“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添加时间: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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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局规划,未办理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等相关审批手续,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散”是指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经营以及擅自改变地上附着物性质进行非法生产的企业和工业摊点、作坊;“污”是指无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无法对产生的污染物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以及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

“散乱污”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的包装印刷、家具制造、钢结构加工、人造板、注塑等行业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相关审批手续不全、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中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作坊,以及机动车维修露天喷涂点等。

三、整治方式

(一)关停取缔。对属于以下情形,无法整改达到合法合规要求的,列为依法关停取缔类: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没有通过行业准入审批,没有行业许可证的企业;属于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难以通过治理整改达标且企业环境风险较高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

(二)升级改造。对不属于依法关停取缔类,但存在环保设施不到位、生产设备落后等情况,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企业,纳入升级改造类。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治理整改并达到环保、安全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企业,经区政府认定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在限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治理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关停取缔。

(三)整合搬迁。对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但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能够达到行业准入要求的企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影响和发展前景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审核,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产业整合、提升产业水平,鼓励、引导其在完善各项手续后,进入工业园区进行生产经营。

四、工作安排

(一)开展动员,全面排查。按照属地负责和行业监管原则,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街道和各有关区直部门,全面动员社区力量,在2019年2月底前,完成辖区范围内“散乱污”企业的拉网式摸底排查,建立清单台账,报区环保局备案并同时抄报至各有关部门。实行清单动态管理,排查一项、入账一项,确保企业信息填报完整,确保底数清、无遗漏、不乱报、不瞒报。

(二)科学分类,一企一策。区人民政府根据“散乱污”企业不同问题,按照“关停取缔、升级改造、整合搬迁”的分类整治方式,认真研究、科学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对“散乱污”企业逐一明确整治对策,确定每家企业需要整治的内容和负责整治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2019年3月底前,将辖区“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在政务网公开,同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三)强力推进,依法整治。对纳入依法关停取缔类的企业,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加强联合执法,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关停取缔任务,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纳入升级改造类的企业,要督促企业对照有关标准规范在限定时间内抓紧进行整改、完善相关手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2019年8月底前,经区人民政府认定后准予恢复正常生产;在限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整改的“散乱污”企业,区政府组织区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关停取缔。对纳入整合搬迁类的企业,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集约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

(四)加强巡查,巩固成果。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的现场检查,确保该依法关停取缔的企业按时完成关停取缔工作,该治理整改的企业按时按规范和标准要求完成治理整改任务,符合条件迁入园区的企业尽快制定搬迁和改造计划并按照计划有序推进。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在辖区区域范围内转移,“散乱污”企业经整治后不发生反弹。2019年9月底之前,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五、责任分工

(一)区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是“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统筹组织街道、区有关部门实施辖区“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摸底排查,配套整治政策,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整治对象、方式和时限,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办”。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网格管理制度,重点强化街道主体责任,畅通信息沟通机制。并公布“散乱污”企业举报电话: ,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避免不良社会影响。

(二)相关部门和单位

整治环境公司简介_公司环境整治_整治环境公司名称

1.区环保局:负责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开展“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散乱污”企业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区发改委:负责加快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加快化解过剩产能,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3.区经信局:负责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鼓励引导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配合协调推进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迁入工业园区。

4.区城管委(交通局):负责开展“散乱污”企业涉及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以及违章占道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引导机动车维修行业规范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水平的提升。

5.国土规划局硚口分局:负责对企业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进行清查,开展“散乱污”企业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执法查处工作。

6.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在“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中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依法从严打击,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会同环保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查处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依据消防有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散乱污”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7.区工商(质监)局:负责开展无照经营行为的整治,对发现的无照经营“散乱污”企业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对涉及无证生产、涉及锅炉等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散乱污”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8.区安监局:负责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散乱污”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9.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辖区“散乱污”企业摸底排查,配合区相关部门做好“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有关工作。

10.武汉供电公司:负责根据“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需要,在有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合法文书的情况下,依法配合对“散乱污”企业实施必要的断电措施。

11.其他部门根据部门职责,依法依规做好“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有关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政府办副主任、区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环保、发改、经信、城管(交通运输)、国土规划、公安、工商(质监)、安监部门、街道和武汉供电公司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环保局办公,负责“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具体协调工作。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沟通协调和信息报送工作,于2019年2月28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 ,邮箱:)。

(二)强化联合执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要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加强联合执法。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综合采取各项措施,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供电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对依法需要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积极配合做好相应的停止或者限制供电服务的措施。

(三)开展督查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区级专项督查组,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开展调度和现场督查。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从2019年3月开始,每月5日前将进展调度表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认真履职尽责、工作走过场、工作进展滞后的,要予以预警并公开通报;对工作中简单粗暴实行环保“一刀切”行为以及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监管责任不落实、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公布“散乱污”企业举报电话(举报电话: ),及时主动收集、受理、处置群众关于“散乱污”企业的举报投诉问题。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广播等媒介,强化宣传引导,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的高压态势,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注重政策宣传和舆情引导,力戒整治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实现环境、社会效益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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