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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8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按程序组织召开了地方标准专家技术审查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次性通过技术审查。专家一致认为该标准是落实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重要举措,内容科学、合理、可操作,符合宁夏实际。该标准填补了我区污水处理厂地方标准空白,在黄河流域9省区走在了前列,从法规标准层面切实加强了全区污水处理厂源头管控,进一步减少了污染物排放,为确保我区实现黄河干流水质“Ⅱ类进Ⅱ类出”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该标准主要有以下五个亮点。
一是区别设置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针对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接纳污水性质不同,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四项主要污染物分别设置排放限值。总体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限值等同于地表水V类标准,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排放限值等同于一级A排放标准。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排放限值填补了国家标准空白。
二是实现城镇污水排放与地表水质衔接。本标准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限值实现了与地表水环境质量V类标准的衔接。
三是因地制宜设置氨氮排放限值。针对宁夏冬季低温影响污水处理厂氨氮排放控制的实际问题,在调研论证基础上,将氨氮排放限值根据水温划分为三档,充分体现了宁夏的区域特点,也更加精细,为全国首创。
四是注重风险防控。除主要污染物外,对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其他污染物也明确规定了应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特别是针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采用与国家相关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相同的控制要求,既全面控制风险因子,又合理规定排放限值。
五是兼顾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经测算,该标准发布实施后,预计每年可减排COD 3339.33吨、氨氮1178.34吨、总磷33.39吨。经反复论证,全区57家污水处理厂基本无需新建处理设施,无需增加固定投资成本,只需优化、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即可达到本标准,不会给企业增加太大负担。
下一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尽快组织对标准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后发布施行。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法规与标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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