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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多吨化工废液被非法处置,除去泄漏的,被焚烧过的土壤中还检查出有毒物质,10名涉案人员被提起公诉(详见本报1月4日A05版)。今天,经过3天的庭审,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湖南省首例特大“跨省、部督”污染环境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彭某等10人二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到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为节省费用
危险废液非法处置焚烧
据介绍,2016年3月7日,宁乡县灰汤镇洞庭村村民在附近一条县级公路边发现了一批蓝色塑料桶,发现桶内的黑色液体正在向外泄漏,并散发着刺鼻的恶臭。于是,村民在当天凌晨向该县环保局举报。
宁乡县环保局派出执法、监测人员前往,在现场发现了86桶刺鼻、恶臭的液体废物。经抽样检测,发现其PH值小于2,属于强酸。根据勘察情况,现场蓝色桶装的危险废物总重约24吨,已远超3吨的刑事立案标准。环保部门立即联系当地公安机关。
经查证,2015年8月以来,原湖南岳阳天顺化工有限公司股东郑某、湖南大洋溶剂化工厂经营者葛某,为节省处置费用,非法将200余吨危险化工废液交给不具备危废处置资质的彭某个人进行处置。彭某通过易某等,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这些危险废液运往湖南省宁乡县、衡山县、长沙县、湘潭县、沅江市和江西省分宜县等地的偏僻农村,部分化工残夜已被非法焚烧,严重污染环境。
10人获刑
法院提倡“恢复性司法”
该案由湖南省公安厅、省环保厅联合督办,被列为公安部第二批污染环境类督办案件。
宁乡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污染环境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彭某等10人二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到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宁乡法院认为,此案的破获、判决斩断了一条横亘于湖南、江西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链条,有力地震慑了日益猖獗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包括污染环境犯罪在内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进行严厉打击。同时,法院提倡“恢复性司法”,督促被告人积极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通过采取直播庭审、邀请相关企业负责人旁听等多种措施开展教育警示。(记者 杨昱 实习生 段懿丹 通讯员 熊亚媛 胡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