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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招(1997)381号
各市建委、省各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招投标工作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强化我省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办”)的管理,促进机构内部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水平,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用于全省各级招投标办的考核、 评比工作。
第三条 招投标办的考核由省建委统一计划安排, 实行分级管理。省建委负责对省辖市招投标办的考核,各省辖市建委负责对所属县(市)招投标办的考核。
第四条 招投标办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 民主公开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统一要求,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第五条 招投标办的考核采取自查总结、 检查考核相结合,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方法进行,具体考核办法,根据各地实际,明确要求,统一组织进行。
第六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建设:招标投标管理人员是否按要求配备、分工是否明确;报表统计、微机管理、文件档案管理、财务管理是否按规定有专人负责;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等办公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二)法规建设:地方性法规、文件的制定和配套情况,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内部管理: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是否严格、内部管理制定是否完善,招投标管理是否认真、严肃,能否坚持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是否积极研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否勇于开拓;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文件档案管理、报表统计工作是否有序、及时、准确。
(四)招标投标管理质量:招标投标是否依法实施管理,是否认真执行上级文件规定,各类招投标文件审查、管理情况,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反映如何;
(五)主要招标投标指标:报建和招投标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商议标的比例;
(六)其它:招投标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学习及持证上岗的情况,对招投标管理的拓展与沿伸及建筑有形市场建设情况等;
第七条 考核的一般程序;
(一)组织动员。公布考核的内容、方式和具体要求;
(二)各级招投标办按考核的要求进行自查并提交总结报告;
(三)上级招投标办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抽检,召开座谈会听取社会反映,并组织进行民意检验;
(四)根据报告及抽检、民意检验情况,上级招投标办写出考核意见和初定考核等级;
(五)将初定的考核等级向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征求意见;
(六)根据意见反馈情况,综合确定考核等级,省辖市招投标办考核等级由省建委核定,县(市)招投标办考核等级由省辖市建委核定,并上报省建委备案。
第八条 考核分优秀、 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其中优秀的等级不得超过考核单位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考核的结果将全省公布, 对优秀的进行表彰、对较差的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自颁发之日(97年8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