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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5月16日电 (记者 阮煜琳) 中国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4部门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要求,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16日解读该文件时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是切实维护民众环境权益的坚实制度保障。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个省市开展试点。经两年试点探索后,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一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阶段。
改革试点和全面试行以来,生态环境部会同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各地方组织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完成了阶段性目标。截至2021年11月,全国共办理了7600余件赔偿案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90亿元人民币。
按要求,生态环境损害分为可以修复和无法修复两种情形。对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对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者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强化了地方党政责任的落实,明确了牵头部门和工作联动,统一规范了赔偿工作程序,有助于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实现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落地见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