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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标准对十废水的判断指标共有三个,分别是:物理指标、化学指标、生物指标。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有关食品工业内容GB 8978-1996规定肉类加工工业所排放的污水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其他一切排放污水的食品生产单位一律执行本标准。
1、标准分级排入-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 3097-82(海水水质标准)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 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上述规定。GB 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可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 3097中一类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2、标准值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法分为二类。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一类污染物和二类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允许排水量,并根据单位建设时间不同执行不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