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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研究

添加时间: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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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诞生,是人类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对冒险、募资、收益进行分配的一种安排。当今世界经济已被公司所主导,为调整公司法律关系,公司法应运而生。公司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法自治和权利保障是其最高理念。公司的迅速扩张联结了无数利益共同体的交易与合作,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与不确定性,为确保社会交易安全、维护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公权力对交易各方进行限制和干预,强制规范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公司法法律规范中。国家强制与公司自治的矛盾始终存在于公司发展的各个阶段,强制性规范彰显着国家干预,任意性规范体现出公司自治,二者的设置比重关乎公司参与人的自治的界限,一直以来,如何设置、适用公司法的各种规范成为公司法活动的重中之重,本文选取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为研究对象,探析我国公司法体系中法律规范的设置,为公司法在规范设置方面存在的矛盾寻找解决方法。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为由案例引发的思考,这一部分笔者从四会市银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东长盈重工有限公司、广东长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入手,“同案不同判”引出了研究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契机;第二章为公司法强制性规范概述,这一部分笔者首先阐释了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内涵,进一步分析了其存在的正当性,以及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后果;第三章为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识别,这一部分首先列举国内、国外学者关于公司法规范分类的理论学说,继而探讨了具体的识别方法,并结合每种方法的优缺点进行评析,得出了强制性规范的识别需要借助法律语言、公司形态、价值取向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结论,最后对我国公司法规范进行了类型化研究;第四章为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下的章程自治,公司章程是实现公司自治的基本载体,强制性规范是“公司自治中的雷区”,公司章程要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约定排除或者变更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但可以将公司法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明确化、具体化,对其起到补充作用;第五章为我国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设置,该部分首先梳理了我国公司法强制性规范配置的立法演进,继而分析目前我国公司法配置中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了完善建议。

公司法动态_动态法和静态法的区别_动态法静态法

尽管强制性规范在公司法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若设置过多的强制性规范,必然会打击公司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限制其自由发展,因此,公司法规范的设置,关键在于维持“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的动态平衡,以任意性规范为主,适当扩大公司自治的范畴,在关系到交易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方面设置强制性规范,靠国家强制实现社会公平和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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