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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水安全重要性日益凸显,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为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12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关于《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的说明解读,听取审议意见报告。
1996年《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对加强本市排水管理、保障设施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等起到了重要作用。截至2019年9月,全市公共排水管道超过2.7万公里,公共排水泵站1400多座,泵排能力每秒6400多立方米;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43座,总处理能力近800万立方米;污泥处理设施23座,日均污泥处理规模超过1100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面超过80万户。
然而,《条例》颁布已近23年,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进行废旧立新,发挥立法的规范、引领和推动作用,为保障设施运行安全,有效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突出保护水环境原则,增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污水污泥处理处置、水泥气同治、泵站放江等规范要求,制定相关水环境保护措施。同时体现上海排水管理特色,充分吸纳本市在雨水源头减排、优化营商环境排水介入改革等方面的经验和成果。
本次立法的亮点之一是雨水源头减排,这是世界先进城市管理经验,也是本市雨水排水规划的新理念。《条例(草案)》将本市建设海绵城市的成果与排水前端延伸管理相结合,增加了雨水源头减排内容:一是明确“源头减排”是排水与污水处理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二是将雨水源头减排相关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控制;三是规定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建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