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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浙江发布通知,自11月15日起,“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对在浙江省参与招投标活动、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实施动态监管。具体监管内容如下:
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将应用于建筑企业日常参与投标、工程合同履约等阶段,详细内容如下:
(一)招标投标交易前。
建筑业企业在浙江省参与投标的,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合格”的证明,并就该证明相关内容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存在不实承诺的,视为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省建设厅将专门向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开通“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账号供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查询使用。
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和承诺进行评审,未按要求提供的,应否决其投标资格。
在定标阶段,招标人应核查投标人投标资质的最新动态核查结果,核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工程合同履行中。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标后,中标人承诺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与施工许可证申领时不一致,或承诺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未通过“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进行现场考勤履职的,“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将对该中标人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
上述拟派驻未实际履职人员再次参与浙江省工程项目投标时,将对其所在企业的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可将上述企业或工程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实施点对点监管。
“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将对上述拟派驻未实际履职人员进行标注,适时向社会公布。
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变更,或检查督查中发现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未达到在岗履约要求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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