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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区住房和建设局及决定开展2023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开展全区范围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进一步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行业管理,促进全区建筑工程施工秩序进一步优化和质量安全进一步提升。
二、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三、核查范围与内容
(一)核查范围
1.2022年以来龙岗区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2.2023年龙岗区收到的被投诉、举报存在“挂证”嫌疑的建筑业企业;
3.2023年8月1日起,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将不定期进行现场核查;
4.此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
(二)核查内容
核查企业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下列条件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1.企业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
2.企业的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
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4.技术负责人;
5.注册执业人员;
6.职称人员;
7.技术工人;
8.企业主要人员社保。
四、工作安排
按照“全面排查、分步实施、重点整治”的原则,分企业自查自纠、核查整改阶段、总结提升阶段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8月10日至9月9日)
1.各建筑业企业应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逐项自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是否仍然满足资质标准,与“三库一平台”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对不能满足要求的,应立即整改。
2.填报《企业主要人员花名册》(附件2),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附件3)准备相关材料,并放置企业现场随时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