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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住建厅:加强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

添加时间: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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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南住建厅网站1月18日消息,近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强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监管内容:主要核查企业在资质申办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已取得资质企业的专业人员和企业相关指标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等。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园区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构建更加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管对象

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

二、监管内容

主要核查企业在资质申办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已取得资质企业的专业人员和企业相关指标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等。

三、监管要求

(一)全面开展审批后资质核查监管

以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筑企业资质,资质许可部门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质审批信息告知同级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信息后3个月内对每一家已许可资质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涉及企业资质升级的,还需重点核查申报工程业绩是否真实有效,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等。对存在弄虚作假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程序作出资质撤销决定。资质许可部门根据撤销决定撤销已许可的资质。

(二)常态化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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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取得资质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按照重点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相结合方式分批次开展抽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省级审批的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并可抽选由市县审批资质的企业交由相应市县限期核查。市县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现有企业数的20%,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抽查比例。

(三)差异化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对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阶段评价当前为A等级的企业,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对其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对B、C、D等级的企业,一般按照1:4:4比例抽选开展核查;对E等级的企业,全部进行核查。

对取得首项资质后超过2年建筑业产值未入统、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众多次投诉举报且情况属实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严重或多次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企业重点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四)园区资质监管。园区审批的建筑业和监理企业资质,由本园区负责在核发资质后3个月内开展审批后资质核查监管;省住建厅组织开展常态化资质动态核查。

四、结果处理

(一)对弄虚作假企业的处理。对以虚假承诺等欺骗方式取得建筑企业资质的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撤销其相应资质决定并函告资质许可部门,由原资质许可部门撤销其取得的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其警告,对建筑施工企业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监理企业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予以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该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担任职务的企业3年内不得使用承诺制开展建筑企业资质审批。

(二)对动态核查不达标企业的处理。对核查发现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撤回其相应资质决定并函告资质许可部门,资质许可部门依法注销其相应资质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要求

(一)做好资质管理维护。各建筑企业要认真落实资质管理规定要求,保持资产、主要人员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要结合自身拥有的资质,对照相应资质标准强化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园区)要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相关信息系统对企业信息进行比对或通知受检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深入企业经营(办公)现场进行检查。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园区)要及时将资质动态监管处理的企业和人员相关信息录入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每年年底向省住建厅报送本年度资质动态监管工作情况。

(三)严肃工作纪律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资质动态监管时,应有两名及以上人员参加,应当为被监管企业保守商业秘密,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谋取其它利益。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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