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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被骗,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利?

添加时间: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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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XX人寿XX分公司销售误导,强烈要求退还保险费!

本人XXX,身份证号码(), XXXX年X月-XXXX年X月期间,被XX人寿XX分公司代理人XXX误导,并且在代签名的前提下购买了8份XX人寿的保单(名单附后),现请保监局主持公道,为我退还被误导的保险费。

我的主张如下:

一、保单代签名,致使本人保单无效。201X年1月-201X年4月,本人购买的保单中,保单中要求投保人签名的地方均非投保人亲笔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还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

中国保监会2006年第3号文件《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第三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第三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第四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营销员的责任。

保险行业客户服务_保险服务规范_保险公司客服行为准则

XX人寿XX分公司代理人利用信息不对称,隐瞒了投保单必须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亲自签名的法律规定,擅自代替投保人签名,严重违反了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和中国保监会第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二、代为抄录风险提示语,致使本人保单无效。

本人所投保的保单中,、 、、均为保监会所规定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均应按规定抄录风险提示语,但XX人寿潮州分公司及其代理人居然代为抄录,导致本人所签合同无效,有蒙受巨大损失的风险。

中国保监会2009年第3号文件《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第六条 明确规定,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中国保监会2006年第3号文件《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第三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第三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第四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营销员的责任。

三、XX人寿XX分公司代理人XXX以自己需要考核为名,大胆妄为,恶意误导,一手安排下购买8份所谓的理财保险。致使我蒙受损失,家庭失和,夫妻反目,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据此要求XX人寿XX分公司全额退还8份保单的保险费。

2010年底,XX人寿XX分公司代理人XXX说要凑够业绩。请我帮忙购买开门红理财保险。她不断强调购买后的利息,分红高过银行利息等诱人的信息。我当时家里有30万元。(这是多年的积蓄,为了女儿2013年上大学的费用)因不急用。所以问:那要用钱。能不能随时像银行一样取出。还再三问。要保证我本钱的取出。她保证没问题。还能免费体检。我想就帮她。我自己也没有损失,也就签名,她交代如果有保险公司打电话来,就说已经购买了,签名了。所以在她一手安排下就购买8份理财保险

我有发现她代我买太多钱,就问她说,你买这么多,我下面没法支付啊。她说:不怕,什么保险高分红,拿出来付保费,以保险养保险,这就是保险理财。当要我第二次缴费的时候,我说我没钱缴,要拿部分钱出来,她才说:不能拿,拿了就等于退保,有损失,如果要用钱,就向保险公司借贷,利息低,同时,你的保单还可以分红,分红又高,两全其美,还是赚,我当时就蒙了,我问:你当初为何不说清,那什么时候取钱无损失,她说:三年就行,无奈我被“保险”了,做人做事能这样吗?我为了本金不损失,也怕家人知道真实情况,所以就陆续借了30多万付了保费( 家人认为

我 智 障,痛不欲生啊)2012年5月我家人发现事情不对,找XXX解决,她就说找公司领导协商处理,一直没有什么明确的答复。我家陷入了绝望!

XXX在推销过程中,没有按需求推销产品,没有说犹豫期可以全额退保,没有说保险和银行的不同,没有提收益的不确定性,没有说重大疾病的保障范围,而且在代填投保书时把收入任意写高,致使保单不实。这一切都是利用了投保人对XX人寿的信任,据此认定XXX在向本人推销的过程前后及过程中均存在销售误导。

综上所述,XX人寿XX分公司及其代理人在本人投保及服务过程中,恶意代签名,恶意代为抄录投保风险提示语,恶意误导夸大保险收益及保障范围,刻意隐瞒保险不能随时支出的特点,已经违反了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保监会向来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是广大投保人的保护神,也是市场公平正义的监管者,在此本人恳请贵局代为主持公道,撤销无效的保险合同8份,退还我的所交的所有保险费共计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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