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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央出台《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

添加时间:202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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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

网络行为是党员干部言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员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走好网上群众路线,规范网络行为,促进形成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一、党员干部在网络上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网络行为中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共筑网上网下同心圆。

二、党员干部不准参与以下网络传播行为: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出版、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制作、传播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等信息内容。

三、党员干部不得参加以下网络活动: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利用网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等。

四、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在网络平台以职务身份注册账号行为。党员干部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应当向所在党组织报告。

五、党员干部应当履行举报监督的义务。发现网上违法违规违纪信息、活动的,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网络平台等举报,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方面处置。

六、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对在网络活动中以身作则、表现突出的党员干部,要充分肯定、热情鼓励;对坚持正确立场、传播正能量而遭到围攻的党员干部,要旗帜鲜明地给予保护和支持;对党员干部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要依据党纪和国家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图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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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按

随着高新科技的崛起和互联网的普及,我国普通老百姓也能足不出户通过互联网随时了解天下大事,近几年,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以及各种手机APP的开发,任何人都可以通过QQ、微信、微博等参与到网络行为,尤其是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微信红包等功能更是得到包括党员干部在内的广大用户的喜爱。然而 ,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也不例外。近年来全国各地有关微信使用不当导致违纪甚至违法的事件层出不穷,值得引起警惕。作为党员干部,有必要知悉这些前车之鉴,从中汲取教训,以免重蹈覆辙!今天,为大家列举几条微信使用不当的典型案例,以示警示。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1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顺应新的时代背景,适时增加了一些违反政治纪律的新的表现形式。如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2016 年12月18日 ,《中国纪检监察报》头版刊发《党员能在微信朋友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吗?》一文。文中报道,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吴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一篇文章,并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一国两制”,罔顾“一国两制”出台的背景与实际,由于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其观点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吴某因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这一行为,受到纪律处理。

转发淫秽图片或视频 2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党政机关微信工作群是展示、交流、沟通、讨论工作的平台,属于“公共场所”,党员领导干部是公众人物,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在微信群转发淫秽图片,既破坏了网络环境,危害他人身心健康,又违反了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要受到党纪处理。

2016 年8月25日 晚,湖北黄冈市英山县孔坊乡政府副主任科员程某,将其在其他微信群里看到的淫秽图片转发给某朋友时,不慎转发至“微政英山”工作群。“微政英山”微信群共有该县500余名党政干部。程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传播淫秽图片的错误事实。该县纪委对该案快查快结,在问题发生18小时内即对当事人作出了严厉的处理,给予程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并进行通报曝光。

散布传播谣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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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党员干部尤其要认清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2016 年11月3日 晚,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委干部黄明成携家人去县城某超市购物,听见一个中年妇女大声呼救,说“有人抢劫”,黄明成顺着中年妇女所指的方向前去追赶逃犯,但没有追上。在返回的路上,黄明成听见有人议论说,县城近期有人抢小孩,抱上车就跑。回家后,黄明成觉得有必要提醒一下身边的人。于是,在未知事件真实性的情况下,他编写了一条“沱江县城街道上连续发生抢劫和抢小孩案件,抱上车就走”的信息,用自己的手机在微信群和朋友圈里发布,随后,该微信在朋友圈内频频转发,引起了群众的恐慌,特别是一些家长的极度恐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得知情况后,江华瑶族自治县纪委和公安局十分重视,立即组成调查组着手调查核实。经核实,此信息不实,纯属谣言。对此,公安机关快速反应,网安部门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发现黄明成是该虚假信息的始作俑者。当年11月4日,以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对黄明成刑政拘留5日。2017年1月,黄明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违规收受微信红包 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都有此类规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收受任何变着花样的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各种电子红包,不管数额大小,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都会受到纪律的处分。

2016 年1月5日 ,河南省郏县一个私家车车主高某某因为汽车尾气检测不合格,无法取得车辆环保检测合格贴。他想到了自己认识负责发放车辆环保检测合格贴的环保局工作人员杨磊,于是便找到杨磊,让其帮忙办理。一开始,杨磊推说不好办,不愿管这件事。高某某见杨磊推辞,便发了他一个60元“微信红包”,说是让他买两盒烟,疏通一下关系。杨磊收到“微信红包”后,便想了一个自以为是的“妙招儿”——他仿照一张以前为他人办理的环保检测合格贴,为高某某提供了一张套打的环保贴。

纸里包不住火。不久后,“套牌”环保检测合格贴被发现了,而杨磊违规收受微信红包一事也由此败露。当年4月5日,经郏县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磊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所得。

用微信红包进行拉票贿选 5

平时生活中,微信红包的发放较为普遍。去年底以来,全国各地查处了多起村和社区换届选举期间发放微信红包进行贿选的案件,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其发放背景、时间节点和目的。既不逢年过节,又无喜庆之事,且在换届选举的特殊时期,其红包打赏背后的拉票用意不言自明。发放此类红包应当慎之又慎!

2017 年2月17日 ,浙江省天台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查处了一起利用微信红包拉票贿选的案件。福丁村村委会主任自荐人戴某通过微信进行拉票,共发放1个微信红包(总金额100元,红包个数60个),存在拉票贿选情形。天台县公安局对戴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同时,该自荐人资格被取消。

无独有偶。2017年2月24日,浙江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东风村举行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委员候选人邵道晓为能当选支部委员,于当日中午12时42分许向群名为“东风村党员两学一做”的微信群发放红包,以及内容为“请伸出你的金玉贵手给我投一票,我会提起袖子加油干”的文字。发现此事后,纪委当日立即组织力量介入调查。查实后,对该党员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以警醒广大党员深刻吸取教训。

泄露国家和工作单位秘密 6

在微信上,涉及国家和工作单位机密的内容绝对不能乱发,哪怕一对一发也不妥,信息网络时代都有被记录和泄密的可能。你所发布的所有信息,都有可能成为日后影响你的把柄,稍有不慎就是违纪违法行为。

2013 年11月底,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多家网站刊登1份机密级国家秘密文件。经查,2013年11月中旬,某政府机关有关领导干部秘书牛某,在参加某涉密会议时,向文件保管人员邱某索要1份机密级会议材料。邱某明知牛某不在知悉范围内,但考虑其为秘书,不好得罪他,违规将会议材料交给对方。当晚,同事赵某给牛某发微信,打听会议信息。牛某未经考虑,直接将会议材料拍照发送过去,被赵某转发微信群,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牛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赵某开除公职处分,给予邱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开网店,做微商 7

开网店、做微商虽然不是经营传统意义上的实体公司或企业,但同样属于从事营利活动,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都有可能成为贪腐的“温床”,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违纪行为。身为党员干部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这样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有规定的。把开网店、做微商纳入违规经商之列进行清理整顿,合情合理合法,通过建章立制,为党员干部们戴上了“紧箍咒”。

2016 年6月17日 ,河南省济源市纪委监察局严肃查处该市财政局PPP管理中心负责人张嫣嫣弄虚作假长期请病假、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问题。

经查,2015年1月,张嫣嫣开始通过手机微商方式,宣传、销售洗化、饰品等商品。随后,又租赁房屋,雇佣人员经营实体店,销售上述商品。2015年10月至11月,张谎称医院诊断为肺结核,需隔离治疗,向单位请病假6个月。市纪委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张嫣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其违规经营所得及请假期间多领的工资和津贴。

发布其他不当言论 8

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规范在微信等网络空间的言论,自觉维护网络宣传阵地,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不允许自行其是、不负责任地发表各种错误言论。

2017 年3月25日 ,浙江温州市洞头区纪委对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干部杨某某作出纪律处分,该案系洞头区近年来首例党员干部因发表不当言论被纪律处分的案件。

3 月23日 ,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门中队负责人杨某某因其儿子就读的温州外国语学校校长更换问题,以“深蓝·本色”的微信名在学生家长群中发布了“应该组织家长委员会,策划方案、募集资金、组织发动队伍封锁市教育局”等言论。杨某某身为一名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发布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3月25日区纪委给予杨某某党内警告处分,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免去杨某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门镇中队负责人职务,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总之,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公民一样,有权利在网络空间发表评论、转载文章。但必须把握好自身的定位,坚定政治立场;在微信上转载文章时,应首先对文章进行甄别,再发布。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做违法之事。

要有“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担当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传播朋友圈里的“正能量”。

部分图片、文字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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